简易程序,给你选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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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6日13:35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本周法律咨询:官司中的“简易程序” 律师解读即将施行的最高院新规定 本报讯 (记者陈进容)今年1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昨天,本报市民热线2119999特邀请厦 程章毅等律师提出,《规定》的公布,完善了民事诉讼程序体系中使用量较大的一类重要程序。比起以往相关法规,《规定》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意愿。 调解签字后立即生效 《规定》强调了调解的重要性。过去,调解协议签订后,法院送达调解书时,还允许当事人反悔。而《规定》提出:“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就发生法律效力,并不以民事调解书送达为生效要件。 当事人未到庭不能轻易撤诉 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出现通知当事人到庭而当事人未到的情况,法院可能按撤诉或缺席处理。《规定》第18条提出: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此外,对于没有请律师的当事人,《规定》特别强调:审判人员应当就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送达地址必须准确 《规定》要求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如果不准确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开始计算相关的法定期间。另外,法院定期宣判的案件,当事人未能到庭,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也开始计算相应的法定期间。 如当事人未能到庭领取判决书,但按宣判之日开始计算上诉期15天。如果当事人没有及时拿到判决书,而上诉期已经错过,便导致权利丧失。在很多简易案件中,由于争议金额小,当事人不愿请律师,这类情况发生的可能性比较大。 诉讼权利可自由处分 《规定》允许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第二条提出:基层法院审理一审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简易程序的,经法院审查同意,可以由普通程序转为适用简易程序。 何谓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中,最主要的诉讼程序是普通程序,而简易程序就是普通程序的简化。简易程序由一个法官独任审理,不采用合议庭。各个诉讼环节时间缩短,如答辩期15天,可以简化为原告立案时,被告立即答辩,法官马上进行审理,尽快解决一些小的民事纠纷。 在农村派出法庭,就经常遇到邻里发生纠纷,两方边争吵边到法庭解决争议,法官可以采用简易程序立即调解或者审理。 简易程序受理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链接:咨询内容摘要(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