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发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结婚全攻略指点领证新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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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6日16:08 深圳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9月25日电(记者翟伟、李薇薇)民政部25日发布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进一步明确规范婚姻登记工作。该规范共分9章68条。暂行规范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结婚证书如何填 根据暂行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婚证上“结婚证字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登记日期”应当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相应项目完全一致;结婚证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在“照片”栏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在照片与结婚证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钢印;登记机关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红印)。 当面宣布幸福时刻 暂行规范中说,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有关步骤进行: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祝贺新人。 不得非法购制婚姻证件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婚姻证件使用单位不得购买非上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证件。各级民政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有购买、使用非上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证件的,应当予以没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收费标准要“上墙”婚姻登记处应当设有婚姻登记公告栏。展示的内容包括:本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的权利、义务;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补领婚姻证的条件与程序;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监督电话。 拨个号码全明白 打个电话将让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不用再跑第二趟。民政部25日发布的《规范》规定,婚姻登记处将开设语音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应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 作者:记者翟伟、李薇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