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车祸害死10岁女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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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7日08:56 现代快报 | |
快报无锡特派记者 金怡 10岁的刘露踏进三年级1班还不到一个月,喜欢画画的她上星期刚刚被选为班里的中队委员,新的学期,新的班级,新的职务,世界在这个小女孩眼里是那么美好,处处都充满了阳光和欢笑,然而当那辆汽车驶进校园、冲向她时,一切都戛然而止……校内车祸害死10岁女童飞来横祸女童殒命 无锡长安桥小学校门口做馒头的夫妇回忆起前天上午的情景时依然心有余悸,“那天我听到校门那儿乱哄哄的,过去时就看见一辆面包车停在学校操场上,车头前面一个小女孩蜷缩着身子蹲在地上,几个老师围在旁边议论着。我看那小孩脸上流着好多好多的血,整个人有点神志不清,只是呆呆的,我当时就奇怪怎么还不送孩子到医院,但旁边学校里的人说是要保留现场,最后在大家的一致要求下,才有人抱了孩子出去打车了,不知道那孩子后来怎么样了?” 让所有人都不愿相信的是,小刘露再也没能回到她热爱的学校、班级和同学,在抢救刘露的无锡市儿童医院,重症监护室的护士告诉记者“小女孩已经走了”。 提到那个遭车祸的小女孩,医生、护士们都是一脸的可惜,“她是上午10点左右送到医院急诊室的,当时身上有多处伤口,嘴里不停地吐血,当时怀疑是颅外出血,我们召集了几位脑外科专家进行会诊,并立即送至ICU重症病房,但还是没救过来……” 刘露的阿姨事后回忆说,“我是接到学校通知赶到医院的,那会儿孩子还能喊爸爸妈妈,说身上疼,我就看见她满脸都是血,一件上衣都被血染透了,孩子嘴里叫唤着要喝水……” 在ICU病房经过了2个多小时的抢救,医生仍无法从死神手中抢回小刘露,中午12点多,10岁的小生命含着痛苦与不解离世界而去。家人陷入一片悲怆 记者昨天找到刘露家,还没进门就听到屋里传来阵阵哭泣声。开门的是刘露的姑姑,她说现在整个家人已经崩溃了,现在她跟刘露阿姨的任务就是守在家“看”着刘露母亲和奶奶以防“出什么意外”! 在房间里,刘露的奶奶声嘶力竭地喊着孙女的名字,老人痛哭着几度欲冲出阳台往下跳,在家人的强拉硬拽下她整个人都趴倒在地上,嘴里依然喊着“我要我的孙女!我要我的孙女!” 而在另一个房间里,记者看到的是躺在床上一动不动的刘露母亲,家人说她已经整整哭了一天,现在人实在吃不消、昏睡过去了。面对记者,刘露父亲也是一脸呆滞,他无法相信自己再也听不到女儿亲昵地喊他爸爸了。 家里到处还留着刘露的痕迹,书桌上摆着她的书本、学习用品,小床边的墙上贴满了她画的画,连冰箱上都有她的“杰作”,凳子上挂着她的红领巾,新买的SNOOPY卷笔刀一次都没用过,吃了一半的蛋糕还替她留着,就连她最珍爱的中队委员“两条杠”臂章也还端端正正地放在桌上…… 家里所有人都不愿提及孩子,可是孩子走了这个事实却是无情地摆在他们面前,在痛苦之余所有人都有这样的疑问:为什么孩子会在校园里惨遭车祸?为什么会有货车在小学里长驱直入?祸因只为一个“钱”字 “学校为了赚钱,却活活害了一条小孩的命!”在长安桥小学周围,记者听到了这样愤怒的民声。 长安桥小学位于无锡招商城后面,招商城作为一个纺织、皮件等小商品的批发市场聚集了来自浙江以及苏锡常周围的大量小商贩,这些商贩通常都在招商城周围租下民房用以堆放货物,而长安桥小学长久以来也对其优越的地理位置进行了“充分利用”。 在长安桥小学门口,记者看到一长排的简易房,一位租户告诉记者这都是学校的房子,他们在这儿已经租了有六七年了,学校每年向他们收几千元的租金。 尽管周围居民都说长安桥小学“富得很”,但学校方面并没有满足只在“墙外开花”,为了扩大“创收”,学校将出租项目由校外进深到了校内。走进校园,记者发现三层教学楼的一楼有一大半教室都被改作“仓库”,从窗户里望去,里面堆得严严实实的,门口一律上着大锁。记者在门口没多久,就有好几拨人到学校里面去提货。 记者注意到出事后校门口竖起了一块黑板,上写“汽车一律不准进入校门”,但周围居民反映在没有出事前,“校门口经常有车子进出拉货,而撞到那女孩的车子就是那种小面包货车。” 记者了解到长安桥小学只有9个班级,学生中有很大部分都是浙江来锡打工家庭的小孩。一位老居民向记者抱怨,“我的孩子就是再远也要让他上其他学校,这家小学为了多腾些仓库,把班级并缩,全然不顾孩子的教育质量!”记者采访遭到拒绝 在长安桥小学,记者采访有关负责人的要求遭到了拒绝,校长室里一位姓钟的老师正在接受当地派出所民警的询问,她只告诉记者“校长不在,处理问题去了!” 记者通过学校门卫询问当天情况时,得到的回答是“我没看到,什么都不知道。”而当记者问起孩子时,她竟然说“孩子不是好了吗?” 据悉,长安桥小学所在的北塘区北大街派出所已经正式介入调查,该所有关人士的态度是,“大家都知道这件事非常敏感,因为事故发生在学校里面。”其余则不肯多说。 快报将继续对此事做追踪报道。(文中刘露为化名)法规链接高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 学生受伤害学校要担责 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网上公布《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学生在学校受侵害等法律界一直未明确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务范围内的监督、保护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失相应的民事责任。学校尽了监督义务,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未尽职务范围内的义务致发生损害结果的,学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