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出售存量公房执行市场评估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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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7日09:23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毕式明 詹雨鑫 通讯员/陈梅英)日前,广州市住建办发文规定了存量公有住房出售程序。笔者近日从广州市住建办获悉,凡经国资部门审核、产权清晰的存量公房征得出资人同意后均可出售,售价执行市场评估价。 据介绍,存量公房是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由各单位(含各驻穗单位)和房管部门管理的、未房改出售的住房,主要向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及未领取住房货币补贴、未购 凡产权清晰的存量公房征得出资人同意后均可出售,但有下列情况的不得出售:已列入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及出拆迁公告2年内的;党政、科研等机关大院及大专院校校园内与机关办公、教学、科研楼不可分割的;有历史、文物纪念意义的;房屋产权不明确的;国家经租和代管的;其他按规定不能出售的住房。 存量公有住房出售程序 一、国资部门审核。 产权单位将拟出售的存量公有住房情况向国资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报告,并由其出具相关证明。 二、职工提出购房申请。 职工自愿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存量公有住房。 三、评估计价。 房屋产权单位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拟出售的公有住房进行评估后,确定出售存量公有住房的售价。 四、双方签订买卖合同。 买卖双方签订《广州市房地产买卖登记申请表》和《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五、缴交房价款。 出售存量公有住房的单位应将售房款存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基金专户。 六、市房改办电脑建档。 单位将银行出具的缴款单及《广州市职工购买存量公有住房付款表》送市房改办指导处确认输入电脑后加盖财务专用章。 七、交易监证、登记发证。 买卖双方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登记所办理交易监证、登记发证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