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商标都合法“得莫利炖活鱼”不属于任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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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7日09:46 黑龙江日报 | |
本报记者 张磊 本报讯方正县第一名吃“得莫利炖活鱼”远近闻名,可近年来,“得莫利”商标之争不断。日前,黑龙江省高院对哈尔滨得莫利实业有限公司起诉方正县胜利大酒家侵害其“得莫利”商标使用权案作出终审判决:方正县胜利大酒家“得莫利”商标合法有效,驳回哈尔滨得莫利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20元由哈尔滨得莫利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2001年11月15日,方正县胜利大酒家接到了哈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哈尔滨得莫利实业有限公司以“得莫利”商标使用权被侵害为由向其提起诉讼。2002年1月9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哈尔滨得莫利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10元由得莫利公司承担。哈尔滨得莫利实业有限公司不服,随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9月16日,省高法作出了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双方各自所有的商标均具合法性。得莫利公司所有的商标“得莫利”是1995年注册的,注册人为哈尔滨市北方大酒店,有效期10年,核定服务项目是餐馆,1997年此商标转让给得莫利公司。方正县胜利大酒家于1997年注册了“得莫利”商标,有效期为10年,核定使用商标是活鱼,因此方正县胜利大酒家持有的“得莫利”商标同样合法有效。 另外,得莫利源于俄罗斯语,是方正县所辖的一个渔村名。得莫利作为商标注册前是地名,现在仍是地名。凡是得莫利地方具有公众性质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有合法使用该名称的权利。“得莫利炖活鱼”是方正县的名吃名菜,并不是商标,也不在商标专用权调整范围内,其权属不属于任何一方。届此,历时两年之久的得莫利商标案终告结束。(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