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南京计生新规:农村独生女父母可获养老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8日01:01 现代快报 | |
张星 记者昨天从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获悉,备受关注的《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已经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有关人士介绍,随着《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 妻子生育丈夫护理假延长 [新规]新出台的《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6章第25条规定,“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妇,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妇,女方可享受产假一百二十天(含法定产假九十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上述休假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解读]这里有一个明显的变化,就是男方享受的护理假延长至15天,以前南京的规定是男方护理假7天。有关专家说,这是为了鼓励晚婚晚育而制定的。据介绍,南京市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均属晚婚,只要达到晚婚标准领到准生证即属晚育。为了鼓励晚婚晚育,凡是南京市户口、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夫妇,依据新的计生规定均可享受婚、产假。 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 [新规]新出台的《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4章第2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的,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到合格的机构接受鉴定或者手术。” [解读]由于受到社会上重男轻女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出生婴儿性别比例失调,有些医疗单位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又进一步加重了婴儿性别失调的问题。此次《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制定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并对此作了明确规定,防止和避免人为打胎。而在此之前,南京一直没有针对这个问题的法律法规条款。专家说,对于“医学需要”的解释是由于孕妇自身条件是否适合怀孕或者某种家族遗传病的遗传性别选择等特殊情况。 农村独生女父母可能获养老金 [新规]新出台的《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6章第31条规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农村居民年满六十周岁时,可凭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每人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百分之二十五每月领取养老金。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本人未再生育或领养孩子的,年满六十周岁时每人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每月领取养老金。所需经费由区县政府统一安排。” [解读]这条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南京成为国内首次以法律形式保障农村独生女父母养老的城市。按照南京低保每月现行标准160元每月计算,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农村居民满60岁后,夫妇俩每月可凭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80元养老金;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本人未再生育或领养孩子的,年满60岁后的农村居民夫妇俩每月可凭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160元养老金,且该项保障形式的养老金不受家庭条件变化的影响。 该项规定以低水平、广覆盖的保障形式,解决了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的养儿防老忧患,这对今后拓展农村独生子女工作有重要意义。对于独生子女的父母的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问题,要等省办法出台后再进一步完善。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提高 [新规]新出台的《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6章第27条规定,“凡持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按每人每年二十元至六十元的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解读]南京市执行了10多年不变的独生子女费标准,即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14周岁止,每年各领取2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10多年过去了,国内不少省市陆续调高了原定的奖励金标准,南京40元的最低标准一直没有改变。这次新的计生规定明确将父母奖励金幅度最高增至每人每年60元。 流动人口计生服务优惠 [新规]新出台的《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4章第19条规定,“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接受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责。婚嫁到本市后无业的,男方有单位且参加生育保险的,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男方无单位,婚后居住在男方户籍地的,由男方户籍地政府财政支付。” [解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确立有利于流动人口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减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问题的管理难度;同时对流动人口自身工作、生活也是一种政策性关怀。实习生高贵娟快报记者张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