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元官司”再次开庭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8日11:32 东南快报 | |
本报讯“律师告泉州物价局”的官司有了后续。泉州市物价局对丰泽区法院“撤销不合理的批复”的判决不服,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昨日开庭审理此案,记者目击了整个庭审过程。原告委托律师、市物价局、市公交公司三方对公交车票价是否要进行听证展开了激烈争论。争论没有结果,法院将改期宣判。白律师:票价不听证属程序违法 昨日,白向阳律师在法庭上称,根据《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 市物价局委托代理人辩称,泉州市公共汽车票价是根据公交公司的申请及提供的材料审核并制定的。虽然《价格法》规定应建立听证制度,但目前尚未建立起完整的听证制度。福建省虽然于1998年出台《福建省价格听证管理办法》,但关于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这三大范围中哪些需要听证的项目或品种尚未作出规定。国家计委关于价格听证的听证目录和具体的操作办法2001年才出台,当时只能由各地物价部门根据定价权限及各地具体情况,自行确定需要实行听证的具体品种或项目。物价局作出该批复时确定不需要听证,程序合法。公交公司:物价局无权决定听证 公交公司认为,依据福建省价格听证办法、国家计委发布的政府价格听证办法等规定,泉州物价局无权制定价格听证目录,亦无权决定对哪些听证目录主持听证。新闻背景 今年2月16日,泉州的白向阳律师乘坐17路公交车,途经青少年宫站到丰泽小区站下车,仅坐两站,票价2元。同样是17路车,从青少年宫站至西湖小区站共12站,车费只要1元。白律师认为不合理,将市物价局和市公交公司告上法庭。丰泽区法院判处物价局撤销不合理的批复,驳回原告赔偿1元的请求(本报9月8日闽南新闻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