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文官司管辖地之争有结果 移送北京一中院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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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8日17:2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9月28日电(记者李京华)辽宁金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违约为由将王志文告上法庭,可正式的审理尚未开始,双方先在法院管辖地的问题上争执起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8日对这起管辖异议的上诉案件做出裁定:撤销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上海法院审理的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一中院审理。 据法院介绍,今年6月13日,电影《芬妮的微笑》出品人、辽宁金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上海既是演出合同履行地也是其经常居住地,请求法院将此案移送上海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移送上海法院审理的裁定。原告不服裁定,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王志文认为,电影实际拍摄是在安徽、上海、奥地利三个地区,且他在北京没有任何固定住所,将此案放在原告起诉法院审理有失妥当,应在既是合同履行地又是王志文经常居住地的上海审理。虽然影片的后期制作、配音、剪辑等技术辅助工作剧组可能会临时租用北京的场所,但都与其履行合同约定的角色的演出义务地点无关。 金通公司则认为,该案系合同纠纷,其有权在合同履行地与被告所在地法院选择管辖权,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主要在北京完成,因为该影片完成的三个阶段:筹备、拍摄、后期制作均在北京完成。即使该片在安徽、上海、奥地利拍摄,但电影中演员的表演是用胶片记录下来,送回北京的电影洗印厂冲印,再送到拍摄现场由剧组主创人员审定后决定是否通过的,所以北京是合同履行地。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该案应由本院审理为宜。据此,作出撤消原审裁定,移送北京市一中院审理的终审裁定。(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