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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毒枭将“搭股经营”引入毒品犯罪(图)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8日18:03 观察与思考


9·6案缴获的10公斤海洛因以及25张存折和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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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犯谭小平被警方抓获

  观察记者 徐友龙/文 胡海岚/摄

  因为历史原因,温州全市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共23000人,占浙江省吸毒总人数的2/3。而“9·6”大案则让人见识了温州禁毒更严峻的一面:苍南县的一些大毒枭竟然把经济活动中的“搭股经营”引入毒品犯罪,以高出一般民间利息近80倍的利益回报,吸引亲友集资,让他们以入股形式参与贩毒。

  “闪电”破9·6大案

  2003年9月6日,离温州公安局禁毒支队开展的禁毒专项整治——“闪电行动”收网之日还有4天,以温州苍南县为据点的一个特大贩毒团伙被温州市警方彻底摧毁。

  6日晚8时许,团伙内负责运输的嫌疑犯温州苍南人陈可王被温州市禁毒支队抓获,当场从其旅行袋中搜出纯度达99.9%的25块精制海洛因共10公斤。随后,警方前往团伙中的两个关键人物——陈学安和谭小平姘居的住所进行围捕,同时在住所的草地上找到一个袋子,是两嫌疑人发觉后从保险柜里“扔掉”的25张存折和银行信用卡,共计余额502万元人民币,据交代,这些钱全为毒资。随后温州警方又抓获了涉案人员龙港人侯某。

  “9·6”特大毒品运输、贩卖案是浙江省今年以来告破的最大一起毒品案。从警方目前掌握的情况分析,今年4月,该团伙从云南省边境共买进约72公斤的精制海洛因,大部分分两次被卖到广东省,此次缴获的10公斤毒品已经是他们最后一次要脱手的剩货了。在这么短的时间内,62公斤海洛因两次就被售出,此案涉毒之重大可想而知。

  但除了数量特别巨大以外,温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副支队长黄小中指出:“‘9·6’大案的另一大特点,是其‘搭股经营’的模式。”

  警方已经掌握的证据以及疑犯的交代显示,涉案人员陈学安等人在去年7月以来,利用其在苍南县的关系网,暗中多方筹集400多万资金用以贩毒,集资对象除了4名已落网的直接参与贩毒的疑犯,还有其他“参股分红”的多名同犯。

  黄小中告诉观察记者:“苍南县这种集资贩毒的现象在90年代中期温州毒品犯罪最猖獗的时候出现过,2000年前后基本就没有了,但这两年在一些毒资超过100多万的毒品大案中又多了起来,集资者主要是关系较‘牢靠’的亲朋好友,十几人到几十人不等。”据了解,温州市民间集资的利息一般是1分,最高的有2分,但贩毒团伙集资的利息竟然高达8角,比普通利息高出80倍,还钱也即参与暴利分红不以时间计算,而是以一次“生意”做完之后再计。比如,某人向贩毒团伙提供50万资金用于毒品犯罪,脱手之后得到的分红则是90万(50万×1.8=90万)。警方认为,包括“9·6”毒品案在内,高得这么出奇的利息回报,入股者对于自己的钱用来贩毒是“心知肚明”的、很有可能是事前通谋好的,基本上不存在集资者被骗或者是不知情的情况。

  温州“9·6”毒品案参与集资者的身份已有多个查明,办案民警称:如果没有25张存折和信用卡的确凿证据,此案涉案人员的调查不会这么顺利。目前仍在进一步的侦察中。

  “搭股经营”贩卖毒品

  在中国商品经济最活跃的温州地区,民间“搭股经营”从事合法的商业活动早已为常,但将这种模式引入毒品犯罪,除了团伙成员出资,还向社会集资,这种犯罪行为的“正常经济化”程度,恐怕全国也数苍南县“独树一帜”了。我们关心的是,集资贩毒现象为什么会形成苍南贩毒大案的一大特点,以后会不会被其他地方的犯罪团伙效仿,它给警方的侦破带来什么困难,又如何才能消除这种比普通贩毒案的社会危害更大犯罪现象。

  温州禁毒支队办公室副主任陈成跑认为,贩毒团伙内部的资金不足是其采取集资办法的一个主要原因。以“9·6”案为例,团伙成员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但购进72公斤的精制海洛因需要成本达400多万,为了促成“大手笔”,他们四人就必须再分头拉拢他人入股。考虑到可能被警方抓获,毒资被没收的风险,才许以8角利息的高额回报。另据知情人士介绍,集资者和团伙成员都是信得过的可靠关系,基本上没有因为分赃而产生内讧的情况。

  另一个需要集资贩毒的理由可能是,团伙“老大”们希望通过集资来稳固和紧密团伙成员。一般贩毒团伙的成员在内部都有组织货源、运输、出售等明确不同的分工,所处的角色地位也不同,温州苍南的一些团伙为了保证成员的“忠心”,一般不雇佣社会上的“马仔”,而是规定只有入股集资者才能参与团伙的“经营活动”,这与一般企业将股份分给员工,紧密内部关系的方法类似。

  当然,这两个理由只是从贩毒团伙的角度来分析的,我们疑惑的是,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只要具备“事前通谋、提供资金、从中分红”三个条件,就可以认定集资者是“共同犯罪”,那么,为什么还有人愿意冒“杀头”之风险,向贩毒团伙提供资金,从中分红呢?

  黄小中副支队长一语道破个中玄机:“关键是因为目前搭股的人多,但最后受法律追究的少。这才是集资者在苍南铤而走险的根本原因。”

  之所以“搭股的多,受追究的少”,黄小中指出,第一是取证难,搭股者与团伙的关系相当密切,入股行为比较隐秘,一般没有很明确的账本,警方很难获得充分证据。

  第二是定罪难,就算警方有证据证明有人入股,但假如涉案人员不承认“事前通谋”,也就是说,入股者如果狡辩“不知道这钱拿去是贩毒”,警方又不能证明其事前知情,或者事后已经获得暴利分红时,就只能纳入侦察视线,却难以将其定罪。

  第三,中国对毒犯的惩治极为宽松。黄小中之所以这么评价,是相对而言的。近年来,中国公安机关对危害全球的涉毒案件的打击力度逐渐加大,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公安机关付出重大代价破获的贩毒大案,却往往被检察机关从宽处理甚至轻易地放掉了。“并不都是我们缉毒公安的办案水平差,而是中国至今还没有专门一部类似于《反毒品法》的法律,加上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批错了要扣分,放错了不扣分’的质量要求,使一些大毒枭只受到轻微处理,甚至逍遥法外。”黄小中不满地说,“这严重挫伤缉毒公安的积极性,却助长了毒犯的嚣张气焰,苍南县出现集资贩毒现象与此不无关系。”可见,集资贩毒已经成为毒犯们进行犯罪的一个较好的伎俩,但中国目前的法律还拿它没辙。如果追究原因,最根本的恐怕还得从立法层面上说起。

  中国禁毒没有《反毒品法》

  在中国,对毒品犯罪案件的认定,目前是纳入刑法、参照其他刑事案件来审定的,而不像国外,普遍有针对毒品犯罪特点的单独立法,比如《反毒品法》等。警方认为,这个“立法层面上的缺陷,已成为当前困扰中国禁毒工作的一大软肋。”

  比如,一般刑事案件的审定过程中,为了排除嫌疑人被人陷害,首先要证明犯罪行为的主观性和故意性,这个证据可以从现场勘察中获得,可以从案件知情人的指证中证明,也可以通过直接受害者的控诉中辨别,诸如此类,证据采集来源较丰富。但把普通刑事案的审定标准套到毒品犯罪中就有不合适的地方,温州市禁毒支队一位领导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毒品犯罪有自身的特点,它没有直接的受害者可以指控,没有什么现场可供警方勘查,除非警方在毒品交易过程中将其人赃俱获,一般较难证明其“主观故意”,记者在调查中了解的两个案例就值得深思。

  去年,某地公安局禁毒支队出动,根据可靠情报对一辆长途汽车上的旅客进行搜查,当场从一位中年男子的手提包中搜出120克海洛因和几瓶白粉状药品。但该男子在公安局辨称:“我不知道是谁放在我包里的。”甚至到最后干脆告诉警方:“我不知道这是毒品,我以为是药品”。检察机关最后以该男子“不具有主观故意性,贩毒证据不足”而不予批捕。“我们被这个‘老江湖’给耍了。”参与此案的一位民警无奈地说,“没想到这样人赃俱获也治不了他,这跟一个贼跑到你家偷东西,被你发现时就说不是故意的有什么区别?”

  还有一次,某地缉毒警察在广州到瑞安的汽车上查获一贩毒分子,该疑犯随身携带从广州购买的海洛因400克。按《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大小,都要追究刑事责任。警方并认为他同时触犯了“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按法律精神“两罪想象竟合,应酌以重罪”,理应判处死刑,但法院最后只是取其轻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一名警务官员批评说,毒品犯罪只有公诉人,没有像其他刑事案件那样紧追不舍、不断上访的原告角色存在,检察院和法院都挑最轻的处罚,自然不会“犯错误”,但却是行政不作为的表现,让一些毒品罪犯钻了空子。

  苍南县的集资贩毒现象,令黄小中这样的禁毒警员担心,但黄坦言说,最令人不安的,则是“以目前的立法状况,很难在打击集资贩毒问题上取得成效”。

  在9·6案中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侯某,虽不是案中关键人物,但据警方知情人士透露,侯某已经两次被苍南县公安局缉毒大队抓获,但两次都以“取保候审”的名义,在交了15万元押金后放走。但在9·6案破获后,侯向警方交代了其重大的犯罪事实,承认自己首先是贩毒团伙的搭股成员,后曾两次以“股内价格”从团伙中分别提走10公斤毒品卖到广东省。

  黄小中认为,侯某之所以一直没有受到法律的严惩,除了可能存在的人为因素外,关键还是当前国家对毒品犯罪的立法漏洞。他说,“正是一些被抓获的贩毒者都可能逃脱法律制裁,侯某这个入股者才会越来越大胆,甚至于干脆直接参与贩毒。”

  在越南等国家,单独立法的毒品犯罪行为是以“客观归罪”的,而且不管是持有、贩卖还是运输毒品,只要有这个行为存在,在量上超出500克就一律定罪死刑。比较一下我国,《刑法》中关于毒品犯罪的量刑也不轻,但由于没有体现毒品犯罪的特点,实际操作性不强。黄小中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对毒品犯罪进行单独立法,在法律体系上制定体现毒品案件特点的法律,才能有效打击日益猖獗的毒品犯罪。

  反洗钱制度执行不力

  除了《反毒品法》的欠缺,温州9·6大案和苍南集资贩毒现象也暴露出:我国新生的反洗钱制度在基层还没有得到很好执行,基层银行金融机构被动甚至阳奉阴违地执行有关反洗钱制度,给公安机关打击毒品犯罪带来阻力。

  中国反洗钱制度的全面启动,始于2003年1月13日,《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三大规定的全面实施。《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第十一条的要求,金融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结算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俗称“实名制”。但来自警方的反馈显示,银行至少没有很好地执行该制度的有关规定。

  9·6案中查扣的502万银行余额存款中看出,为了逃避打击,毒犯采取了分头藏赃的办法,共办了25张存折和信用卡,其中近200万元是用犯罪团伙以外的人的名字在银行开户,在银行的总发生额在1000万以上。

  其中有一本存折是嫌犯谭小平的妹妹谭某的名字,而谭某本人在苍南县打工3年,总共积蓄才3000多元,根本不知道自己名字开户的存折在银行有65万余额,每次发生额均有近10万。后据嫌犯交代,谭某的身份证是被他们拿来“看一下”时,在银行开的户头,而此后在银行发生大额业务时,因为“跟银行员工都很熟了”,银行没有要求他们出示被代理人的身份证。而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发生业务时,尤其时大额业务时,是必须同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的。

  一位在当地国有商业银行就职的朋友告诉记者:“我们单位每个人都必须保持150万元的储蓄指标,否则是要扣奖金,我们不敢得罪大户。”所以,为了不得罪大户,很多银行在开户时执行实名制,但发生中间业务时基本上就不需要身份证了,给犯罪团伙的洗钱提供了机会。

  更让基层民警不满的是,银行没有端正态度,认为自己还是国家部门,而不是商业机构,没有意识到公安机关是特殊侦察机构,应当配合其工作打击洗钱犯罪。在9·6案破获后,黄小中副支队长拿着《温州市公安局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通知书》,前往某商业银行对贩毒团伙的银行存款采取措施,但银行“以主管领导不在”而拒绝了办案警员的要求,同时提出要有“介绍信”。直到第二天,该《通知书》才得以执行。

  而《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通知书》是《刑事诉讼法》上指定的通知书,是当然的介绍信,有全国统一的格式,提出要看介绍信,显然是银行对警方的一个很荒唐的要求。同时,按照反洗钱制度有关规定,银行必须配合特殊侦察机关的工作,但据介绍,警方在查案时常常碰壁。“假如警方没有查获这批存折和信用卡,银行这一天的阻绕就有可能使得这笔赃款被转移,那么,这个责任谁来负责呢?”黄小中问记者:“银行这么做是不是太惟利是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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