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一巴掌 赔偿近三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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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9日01:48 时代商报 | |
历时近五年,三审定锤音课堂一巴掌 赔偿近三万昨日记者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纠缠了近5年之久的校园伤害案近日终于“敲锤定音”,当年在课堂上动手打伤11岁男生小军(化名)的沈阳市大东区小北街第三小学教师李某被判处赔偿对方27700余元,而该校也需承担连带责任。据悉,小军诉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曾经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5日做出民事判决书,但宣判后,三方当事人均不服,分别向市中法提起上诉,中法经审理于2001年7月2日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做出的判决,小军、李 小军原系小北三校五年级的学生,李某系该校体育教师。1998年12月25日,小军在校内上艺术课时,与同学交换球星卡片,被任课教师李某发现,李把球星卡抢过来撕碎后扔掉,小军随即说了声“脏话”,李某随手打小军一个嘴巴子。当天晚上,经学校领导做工作后,小军回家。同年末小军经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为:左眼钝挫伤,在中国医科大学第二临床医院进行耳部检查,诊断为:“未见明显穿孔”。小北三校当日下午到小军家看望并支付了医疗费。事件发生后,小北三校扣发了李某的结构工资,停发了其1998年奖金,并对此事进行了通告处理。 小军不仅承受了身体上的创伤,也承受了精神上的苦痛。1999年初小军在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被诊断为“重度心理障碍”,随后住院,诊断为“分裂样精神病”,期间也在中国医科大学心理卫生医院被诊断为“心因性反应”。 市中法认为:学校作为培养教育学生的基地,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作为人民教师理应关心、爱护在校学生,不得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更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本案的李某在任课时,见学生说了一句脏话,便随手打他一个嘴巴子,造成其左眼钝挫伤的后果,对此应由李某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他到医院进行眼睛、耳部检查所支付的全部医疗费。除这部分医疗费用外,小军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应由谁承担,即小军现所患病症与李某的行为有无直接因果关系的问题,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 就此焦点问题,原审法院两次征求小军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均坚持去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之后该鉴定委员会出具书面分析意见和鉴定结论。李某、小北三校对此均无异议,小军的法定代理人对该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未提供反驳的证据。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而且该鉴定分析意见及结论与中国医科大学心理卫生医院、南京儿童心理卫生研究中心、北京医科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的诊断一致或基本一致,因此中法确认该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 根据鉴定专家的分析意见,小军被打后出现情绪不稳、说话结巴、注意力不集中等症状,即使当时确诊为“心因性反应”,也是一种短暂的神经症性反应,而不是精神病。虽然该鉴定对小军的上述症状与被打有无直接因果关系未做出明确结论,但分析意见中已写明是被打后出现上述症状,根据有关临床精神医学专论,这种情绪障碍也多是因受到精神刺激而引起的。小军被打前是一名正常的儿童,被打不久即出现情绪不稳等症状,在无其他事件影响的情况下,应认定小军的这种症状反应是因被打引起的,二者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因此应由李某承担造成小军心理、精神创伤即“心因性反应”的责任,赔偿其治疗这种疾病的一切合理损失。 关于小军的“迟发性运动障碍”与被打有无因果关系一节,根据鉴定专家的分析意见,“迟发性运动障碍”是不必要的抗精神病药物副作用引起的,由此可见,小军的“迟发性运动障碍”不是被打引起的,李某的侵权行为与该病症之间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所以小军医治“迟发性运动障碍”所发生的医疗费及其他损失不应由李某负担。 对以往判决的变更部分为:李某赔偿小军进行眼部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和进行耳部检查的医疗费及在其他医院治疗的医疗费30,299.6元的50%,即15,149.8元;赔偿交通费的50%,即2,628元;赔偿住宿费的50%,即360元;赔偿护理人员误工损失的50%,即5,600元;赔偿住院伙食补助的50%,即3,6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驳回小军、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报记者吴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