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法规必须体现权利对等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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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9日03:15 中国青年报 | |
马龙生 近日,拆迁引发的“自杀式抗议”事件频出,让人扼腕叹息之余,不能不对现行拆迁办法本身产生质疑。随着“经营城市”等理念的推出,随着各地各种名目的开发建设项目大面积推开,当然还随着百姓们权利意识的日益觉醒,因拆迁而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我们的立法、行政及监督部门如果不能及时作出反应,改进相关工作,将有可能引发更多的社会冲 笔者认为,拆迁矛盾的根源,在于相关法规从指导思想上就将拆迁者与被拆迁者放在了一个权利不对等的位置上。最典型的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被拆迁者的利益补偿,一般只考虑“居有其屋”等最基本的物质层面,而这一层面又由于法律的笼统抽象、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再加上个别官员急于出政绩,急于显示“魄力”而先“破”后“立”,致使拆迁工作在落实中的种种不到位现象很多,被拆迁者最基本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第二,对被拆迁者潜在的利益损失关注不够。比如,被迁者因拆迁而带来的交通、基本生活设施(如原有商务经营设施、商务地利条件等)条件恶化的问题,其实都远不是“居有其屋”那般简单。对此,百姓们需要一个合情合理的补偿。第三,对私房拆迁的精神补偿未有体现。在拆迁区域中,有不少拆迁对象为私房。这些私房中,有不少是传了几代、现房主承担着对“祖产”的守望之责。面对拆迁令,他们的失落之情,远不止有形房产的消失那般简单与直观。第四,对拆迁私房的房屋质量、地价因素未能理会。房产价值历来与地价连在一起,有些私房尤其是独院私房,对其房质及地段的价值评估是一个科学、细致的过程,可我们的政策法规却不管这些,统统以一定价格补偿了事,这又怎能让人服气? 处在高速发展中的我国社会,规划建设每天都在进行,拆迁当然难以避免。从积极意义上说,拆迁也是百姓们走向新生活的开始。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拆迁工作面对的日益复杂的情况。这种复杂,一方面体现在拆迁对象对于公房私房、好房次房、好地段次地段等种种纷繁复杂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也体现在政府在动迁工作中所面对的法、理、情等众多必须正视的难题。这些问题决非能靠“赶鸭子”式的限期拆除,无视百姓权利所能解决。 在各级政府多年来的行政实践中,似乎总免不了这样的习惯思维:政府行为都是直接或间接为百姓谋利益,因此百姓就有配合政府的义务,不该在一些个人小利上与政府作对。且不说“百姓”都是由单个的利益实体组成,政府为百姓所谋之利,其“直接”与“间接”也有着极大的差异,退一步说,就算百姓都能理解,政府的这种行政思路也是极不可取的。如果上溯到法律层面,种种拆迁办法中的权利不对等问题,应该及早修正,以体现法律本该具有的公平与理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