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边贸允许用毗邻国家货币计价结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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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9日07:49 浙江日报 | |
记者 齐中熙 2003-9-29 据新华社北京9月28日电 (记者 齐中熙)10月1日起,我国边贸企业与境外贸易机构进行边境贸易时,允许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毗邻国家货币或者人民币等多种方式进行计价结算。 根据原来的规定,边境贸易只能用可兑换货币或人民币计价结算,毗邻国家货币仅限于在边民互市贸易中计价结算。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明确了对边境贸易外汇管理的有关政策。与原《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办法》还明确了其他两方面的政策:对边境贸易出口核销采取特殊的管理政策。《办法》放开了只能以外汇收支办理进出口核销手续的限制,允许以可兑换货币、毗邻国家货币、人民币以及境内转账支付等结算方式办理核销手续。积极开通银行结算渠道,逐步将边贸结算纳入银行体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