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协提醒:“十一”旅游莫忘维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9日08:25 新华网 | |
“十一”黄金周将至,秋高气爽的好天气引得人们纷纷走出户外,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成为许多人的首选。上海市消费者协会日前发布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在国庆团队旅游的过程中莫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记“三要”“二不要”。 一要:要分清旅行社的类别。目前,旅行社分为两类: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前者可经营入境游、出境游、边境游、国内游,并代办出、入境手续;而后者只能经营国内旅 二要:要签订旅游合同。出行前,消费者应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明确旅行社提供的服务质量标准及违约责任。如果发生旅行社在收取预付款后不能及时出行、所安排的餐厅食品质价不符、交通工具低于合同约定等级、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增加购物次数等情况,消费者就可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三要:遇到问题要及时投诉。消费者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到当地旅游委员会下设的质量监督所投诉。国家旅游局1991年颁布实施的《旅游投诉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消费者向旅游投诉机关请求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为60天,时间则从投诉者知道或应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算起。 一不要:选择旅行社不要只追求低价格。消费者不能简单地把价格作为衡量一家旅行社优劣的标准。一些旅行社看似便宜,但往往价低质更低。还有一些旅行社故意设置低价陷阱,在旅游的过程中会增加很多额外的费用。所以,消费者在价格选择方面要认真掂量。 二不要:购物不要花冤枉钱。旅游中应尽量少购物,因为物品多了不便于旅行。如果确实需要购买旅游纪念品,切记慎买贵重商品。不少旅游景区针对旅客流动性大的特点,在出售贵重物品时往往想方设法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消费者一旦受骗上当,常常因为旅途遥远不便投诉,只能自认倒霉。(完)(记者/俞丽虹)(来源:新华网上海频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