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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法律法规30日内查处结案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9日10:19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 靳曼 实习记者 苏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昨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对于劳动者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30日内结案,并在7日内将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年内未举报的不再立案

  《条例》规定,劳动者可投诉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或者劳动监察中发现的上述行为应当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不属于劳动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反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最长不超过60日,并在7日内将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条例》还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在2年内未有举报投诉的,劳动部门不予立案。此外,对于依法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已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裁决或者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的案件,劳动部门不予立案受理。

  越权检查企业有权拒绝

  《条例》规定,省、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只负责对在同级工商行政、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监察。在中央和外省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其生产、经营和工作场所在本省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

  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超越管辖权限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的,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检查。同时,这一规定也表明,劳动者在举报投诉时,应按劳动监察的管辖权限,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但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监察调查取证时,单位不得无理阻挠劳动监察员依法行使劳动监察职权;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不得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询问通知书或者限期改正指令书;以及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用人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条例》规定劳动监察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和案件专查等方式进行,对同一单位的日常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专项检查每年不超过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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