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岁娃“生娃”该怪谁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9日11:08 沈阳今报 | |
据报道,安徽省萧县工商系统有一对“父子兵”,在花名册上,父亲1966年出生,儿子1970年出生。该县工商局郑重其事地将他们的年龄和姓名在考录之前进行了公布。原来,安徽省人事厅和工商局联合发文,要在该县工商局考录公务员,并规定报考年龄必须在35岁以下。为了符合规定,“父子兵”中的父亲就将自己的档案年龄改小了。 从导致这件事情发生的原因来看,四岁娃“生娃”的责任确实不在“娃”,而在某些 在我们国家,有谁规定了工作的权利只能在35岁以下?又有谁规定了35岁以后就要被剥夺正常的工作权利?可以肯定地说,在党中央的红头文件中查不到,在国务院的文件里也找不到,这是某些地方和部门“发明创造”的结果。 通过四岁娃“生娃”这件事,还生动地说明,任何上级不实事求是的东西,在下面是不可能被顺利执行的。有时从表面上看、从现象上看,下级似乎对上级的规定服从了、也执行了,实际上还是有抵制情绪,有的虽然不进行公开抵制,但也在通过变通的办法“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也是被某些不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逼出来的。 如果作为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制定出来的“政策”在实际中不能被真正执行,总让下级以“对策”来应付或消极对抗,这样的政策还会有什么实质上的意义?! 我们应当从四岁娃“生娃”这件事情上,认真吸取教训,别再干自欺欺人的蠢事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