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逃贪官末日来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9日12:29 扬子晚报 |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今日起开始生效。舆论认为,这个《公约》的生效将对外逃的中国贪官产生“震慑性”的效果,甚至有报道称,中国外逃贪官的末日即将来临。9月27日,记者专访了华东政法学院的管建强教授。 加入公约彰显政府反腐决心 记者:《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于9月29日开始生效,您能不能给我们介绍一下《公约》出台的背景?《公约》对我国来说,对哪些跨国犯罪行为能有更大的打击力度? 管建强:《公约》于2000年11月15日经第5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于今年9月29日生效。中国政府在2000年12月12日签署了这一公约。我国参加并批准了这个公约,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打击腐败的力度和决心。《公约》主要针对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洗钱、腐败和妨碍司法四大类犯罪。从中国角度来讲,打击外逃贪官可能是使用《公约》最多的地方,他们不仅涉及贪污,大多数也有洗钱行为。 外逃贪官是否都能“引渡” 记者: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外逃贪官都适用于《公约》里的引渡条款呢? 管建强:这并不是说我们现在的外逃贪官全部能被“引渡”回来。首先《公约》要打击的是跨国有组织犯罪,“有组织”在公约里表述为“三人或多人组成的”,这个和我们的《刑法》规定“犯罪集团必须由三人以上”的定义是一样的。如果请求国查证了有三人以上从事跨国犯罪,被请求国有义务进行司法配合,展开侦查、调查或者拘押,扣押、冻结他们的资金。 加拿大有义务将赖昌星引渡回来 记者:赖昌星是公约生效以前出逃的,是不是可以溯及他? 管建强:原则上说,这个公约不应该和难民公约或者政治犯不引渡公约产生矛盾。如果是难民的话,往往是在本国受到种族、宗教和社会团体的迫害,不愿意回到本国。但如果他基本符合难民的条件,但同时又是一个刑事犯罪分子,原则上并不受难民法保护。现在加拿大已经加入了这个公约,对赖昌星的问题有一个重新思考。只要有管辖权有溯及力的话,我想加拿大就有义务把赖昌星引渡回来。 周浩 周文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