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报讯 因在互联网和宣传手册上以比较的方式贬低对手、抬高自己,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下称罗氏上海公司)近日被重庆市高院终审判决推广减肥药侵权,赔偿太极集团涪陵制药厂(下称涪陵药厂)经济损失100万元。 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是瑞士罗氏(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罗氏中国公司)的控股企业,在国内生产赛尼可减肥药。2001年2月,罗氏上海公司在罗氏中国公司网站上发布赛尼可药品信息,将其与涪陵药厂生产的曲美减肥药进行比较,称曲美“会引起口干、心跳加快等副作用,不如赛尼可安全”。2001年5月,涪陵药厂发现罗氏上海公司印制的宣传手册,该手册中又有将赛尼可与曲美进行比较的内容。 为维护自身权益,涪陵药厂立即与罗氏中国公司联络,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但该公司拒绝承认有侵权违法行为,并否认了赔偿一说。协商未果,涪陵药厂以侵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为由,将罗氏中国公司和罗氏上海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二被告对其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调查费、律师代理费等共计251.3万元。 重庆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罗氏上海公司在网站上发布的有关赛尼可减肥药与曲美减肥药相比较的内容,以及印刷散发的宣传手册均侵犯了涪陵药厂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遂依法判决罗氏上海公司立即在网站和《中国经营报》上向涪陵药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立即销毁尚存的宣传手册;承担因网络侵权行为和散发宣传手册给涪陵药厂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承担原告因本案而花费的调查费和律师代理费60500元;罗氏中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二被告均不服,向重庆市高院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记者 田玉 实习生 吕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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