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受伤业主是否有责? 杭州一特殊人身损害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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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30日00:37 新华网 | |
新华网杭州9月29日电(卢晶、袁胤)工人在上班过程中身体受伤,雇佣工人的老板要不要给予补偿?杭州拱墅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叶某系个体驾驶员,去年4月他到被告滕某处担任驾驶员及装卸工,今年8月25日上午11点左右,他接受指派与装卸工祝某一起从梁山码头拉一车螺纹钢到祥符镇海滨工地,在卸货时车上成捆的螺纹钢滚落下来,叶某躲闪不及被钢筋压住右脚背,后经医院诊断为右 于是,叶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业主滕某赔偿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另外被告滕某以杭州钱江汽车运输公司的名义对外营业,叶某要求钱江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庭上,被告滕某辩称:原告受伤是由于在卸货时未注意自身安全而造成的,因而不同意叶某的赔偿要求。另一被告钱江公司则觉得更委屈:滕某的浙A14100大货车是挂靠在我处,但本案的纠纷与车辆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叶某的受伤是在卸货过程中发生的,其在卸货时未注意自身安全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被告滕某系雇主在本次事故中并无过错,但考虑到其为受益方,应酌情补偿原告的损失,额度为原告损失的35%,另一被告杭州钱江汽车运输公司与本次事故无关,故不负责任。 判决作出后,原告叶某不服,已提起上诉。(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