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地方志工作第一个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10月1日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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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30日02:10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本报讯《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26日上午,省人大与省政府在蓉召开座谈会,共商如何为贯彻实施该条例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和社会氛围,进一步依法做好地方志工作。 省委副书记、副省长蒋巨峰作书面讲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钮小明参加座谈并讲话。 作为全国地方志工作中第一个地方性法规的《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共设十三条,仅千余字,是地方法规中最简明的。条例重点规范了地方志的范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地方志的编纂和管理工作及其职责,还对省、市、县三级志书的续修、出版、验收与地方志专职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和资料的报送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蒋巨峰指出,认真贯彻实施好条例,对于依法推进我省地方志工作,全面、客观、真实地记述地方区域地情,科学地积累、保存与开发、利用地方文献,发挥地方志资治、教化、存史作用,促进四川发展新跨越,推动全国地方志工作的立法等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及部队、中央有关在川单位要为开创地方志工作新局面提供组织保证,重视并加强对新时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以加快地方志工作步伐。各级政府修志部门要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好条例的执法检查工作。 (本报记者李延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