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公检法改制何去何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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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30日02:15 京华时报 | |
作者: 来源: 在这个公布的三步走时间表中,铁路公检法的剥离,无疑最受人瞩目。由于涉及了公安、检察院、法院三大系统,人员如何分流、剥离是否能完全到位,成了铁路整个主辅分离改革的一道大难题。 《东方早报》的报道说,铁路系统设立公检法等机关,是我国在建国初考虑到铁路是国家大动脉、运输的跨区域性、社会治安的不稳定等因素,模仿前苏联建制而设置的。铁路公检法的管辖范围是:铁路沿线的车、站及沿线发生的案件,并同时对铁路的工厂、企业、专属的铁路居民生活区、铁路院校等发生的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有权管辖。 华东政法学院法理专家于以升副教授认为,作为一个单纯的企业,铁路却拥有一个完整的检、法司法机关,是一个非常奇怪的畸形现象。司法权只应由国家拥有,这无疑破坏了国家司法、执法的统一。 剥离后,是归并到地方,还是成立垂直的专门法院和检察院?就此问题,法律界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方认为,铁路检、法两院应该回归到各级地方检察院和法院,因为“铁路检、法两院受理的案子并没有什么特殊性,而且在某些具体的案件上,它还容易在管辖权、程序等问题上与地方检察院、法院发生冲突”。另外一方则认为,铁路的跨区域性正是它的特殊性,应该垂直设立专门检察院和法院,但其人、财等必须独立出来,并且向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同时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直接领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