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不得强行拆迁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30日03:50 北京青年报 | |
靳曼 苏北 陕西人大通过拆迁补偿条例 本报讯据《华商报》报道,备受关注的《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28日通过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的表决。该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拆迁人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人违法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同时,拆迁人不得采取断水、断电、断气以及封堵道路等手段,影响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正常生产、生活,迫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与其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否则,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