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秀珠等可被引渡回国(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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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30日04:06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昨起生效。根据《公约》相关规定,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蒋基芳等卷走50亿资产的4000外逃贪官有可能被引渡回国。外逃,不再是贪官们捞了就走的天堂!公约明确引渡义务外逃贪官刀架头上 记者:《公约》对哪些跨国犯罪行为可有更大的打击力度? 管建强(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院教授):对于犯罪行为,每个国家的认定有所不同,达成普遍性的公约有很大难度。《公约》主要针对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洗钱、腐败和妨碍司法四大类犯罪。从中国角度来讲,打击外逃贪官可能是使用《公约》最多的地方,他们不仅涉及贪污,大多数也有洗钱行为。 记者:从打击外逃贪官的角度来看,《公约》里有可以引渡的条款? 管建强:对,《公约》明确提出了国家与国家的引渡义务。 记者:是不是所有的外逃贪官都适用引渡条款? 管建强:不。首先《公约》要打击的是跨国有组织犯罪,“有组织”在公约里表述为“三人或多人组成的”,如果请求国查证了有三人以上从事跨国犯罪,被请求国有义务进行司法配合,展开侦查或者拘押,扣押、冻结他的资金。公约虽无溯及力杨秀珠等仍可引渡 记者:在相关报道中,都提到中国有4000名左右的外逃贪官,《公约》对这些跨国犯罪行为有约束力吗? 管建强:对过去发生的这些行为有没有溯及力?原则上来说,都认为法律是没有溯及力的,只能说公约开始了,对以后发生的犯罪行为有约束力。但有的犯罪行为是一个很长的过程,这样来看的话,即使在这个公约生效前发生的犯罪行为,仍然有可能认定为适用此公约。 记者:为什么是“有可能”? 管建强:我们认为犯罪过程是一个很长的过程,但别的国家不一定这么认为,就会发生争议。发生争议时有三个解决办法:第一,双边谈判;第二,谈判不成,交付仲裁,当事国可以选定某个国家进行仲裁;第三,如果不愿意仲裁的话,任何一方都可以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记者:那么还有一个问题,杨秀珠和赖昌星等都是公约以前出逃的,是不是可以溯及他们? 管建强:只要有管辖权有溯及力的话,我想这些国家就有义务把他们引渡回来。(东方早报)新闻链接部分外逃贪官名单 程三昌 河南豫港公司原董事长,2001年5月携1000多万元和情妇跑到新西兰定居,买有别墅和豪华轿车。 许国俊、余振东、许超凡 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三位负责人,盗用4.83亿元后,2001年10月分别远遁海外。 蒋基芳 河南省原烟草专卖局局长,2002年4月逃往美国,与早已定居于此的妻女团聚。 罗庆昌 云南省原旅游集团公司董事长,涉嫌挪用和贪污巨额公款,1999年8月潜逃出境。 董明玉 河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原总经理,10年前卷款数百万外逃至美国,现住在美国新泽西州,生活闲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