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赢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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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30日05:44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审判长驳斥日政府狡辩 昨日中午12时30分(日本东京时间13时30分),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民事35部审判长片山良广,就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武器受害者对日诉讼(1996年第一批)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李 下午2时30分,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中国抗战馆、北京中国抗日战争史研究会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全国人民传达这一好消息。审判长驳斥日政府三点狡辩日本政府在法庭上提出三点不赔偿理由。首先,由于案件本身缺乏可预见性和可回避性,日本国没有防止毒害事件发生的义务,因此不存在“政府不作为”。其次,李臣事件是1974年发生的,按照日本的法律已过了诉讼时效。第三,1972年中日政府签署的联合声明,声称中国政府已经放弃了战争赔偿的请求权。 其实,在李臣等13名受害者于1996年提起诉讼后,1997年又有5名受害者联名提起第二批诉讼。今年5月15日,作为第二批起诉的5名中国原告先于李臣等接到东京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书承认日本侵华战争结束后将化武遗弃在中国,并给原告造成伤害的事实,但日本政府不承担法律责任,诉讼以中方败诉告终。而判定败诉的理由就是:对于遗留在中国土地上的毒气与炮弹,日本政府无法作为。 对于日本政府的这三点狡辩,日本法庭审判长片山良广表现出了他的良知和勇气。他认为,日本国有防止毒害事件发生的义务。日本政府只要及时通知中国政府炮弹及毒气的遗弃地点和遗弃情况,中国政府就可处理这些炮弹及化学武器,使其不再害人。法官还认为,中日两国公民自1986年起才可以互相来往,此前,中国人无法迈上日本的国土,因此,诉讼时效应从1986年而非悲剧发生的1974年算起。对于中国放弃战争赔偿请求权一事,法院认为,“中国人放弃的是战争期间的赔偿。而此次伤害事件却发生在战争之后很长时间。”中国公民有权提出赔偿的要求。法院为什么不判日政府谢罪日本中国人战争被害赔偿请求事件律师团副团长渡边春已认为,日本法院没有判定日本政府向中国毒气及炮弹受害者谢罪,理由有三点。首先,这次诉讼请求是“赔偿”请求,原告人没有提出“谢罪”的要求;其次,谢罪是一种赔礼道歉,从司法上讲,只有侵犯了名誉权,才会判定赔礼道歉。第三,一直以来,中日两国律师都致力于日本政府向中国受害者谢罪,这是一种政治要求,而不是司法诉求。今后我们的工作不仅是阻止日本政府上诉,更要争取日本政府谢罪。尽一切力量阻止日政府上诉几乎就在日本法院判决中国受害人胜诉的同时,日本中国人战争被害赔偿请求事件律师团的三百多位律师已积极行动起来,尽一切努力做日本国会议员及日本政府的工作,使日本政府放弃上诉。 根据日本法律,日本政府有权在2星期内提起上诉。日本国会不会上诉呢?律师团副团长渡边春已律师认为,日本政府已陷入尴尬境地。这次审判结果让日本政府“输得面子扫地”,因此很可能提出上诉。但同时,日本政府已拿出1亿日元“慰问金”给“8·4事件”受害者。虽然中国人不能接受“慰问金”这个概念,但日本政府此举明显是理亏的表现。此次败诉如果提起上诉,无意是自己打自己的脸。“8·4事件”前景光明二战中,日本是惟一在战场上大规模使用化学武器的法西斯国家,中国是惟一遭受化学武器毒害的受害国,这次胜诉意义重大。 渡边律师认为,如果阻止日本政府上诉成功的话,不久的将来日本政府必须支付这笔赔偿金。这次胜利使“8·4事件”有了一个很好的前景。 渡边律师说,这次胜诉使日本政府陷入尴尬境地。中日律师将要求日本政府积极解决战争遗留问题。“此次胜利为日后维权工作铺平道路,中日双方律师决心今后团结在一起,把工作做得更加完美”。据北京晨报 事件回放 东京地方法院审理伤害事件包括:A1974年10月20日,4人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河里作业时受到毒气弹泄漏液体伤害,其中一人于1991年7月死亡,其余两人留下后遗症。 当日,黑龙江航道局红旗09号船正在佳木斯船坞进行挖泥作业,主机突然熄火,李臣、肖庆武、刘振起、吴健宁4名船员准备进行检修。刚打开泥泵盖,一股刺鼻的芥末面味儿就冲天而起,还有一股黑褐色的液体浮在水面上。大约7个小时之后,李臣等人出现重度中毒症状。经过当地防化专家的化验,炮弹是路易氏气和芥子气的混合毒气弹。李臣于1996年正式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本政府对毒气弹伤人事件进行赔偿。 B1982年7月16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工地挖出的毒气罐被打开后,4人受到芥子气伤害,留下残疾。 C1995年8月29日,黑龙江省双城市道路工地上发现臭弹并爆炸,两人死亡,一人留下残疾。当日,齐广越、刘远国在维修东前村三家屯道路时,挖出一颗重约35公斤、直径15?迕椎呐诘5诙欤牍阍胶土踉斯热嗽诓鹦杜诘保诘蝗槐ǎ牍阍降背∷劳觯涣踉斯徽ǖ羲秩砩丈耍笏劳觯黄牍愦罕徽ㄉ恕? 新闻现场 据新华社电 东京地方法院29日指责日本政府在处理遗留在中国国土上的化学武器问题上态度怠慢,并判决日本向部分中国受害者赔偿约1.9亿日元(约合人民币1410万元)。 东京地方法院当天开庭,对中国受害者就侵华日军遗留化学武器伤害事件要求日本赔偿案作出裁决,判处日本向原告13人(其中生存者7人,代表3名死者的遗属6人)作出总额约为1.9亿日元的赔偿。 法庭审判长片山良广在宣读判决书时说,为防止遗留化学武器伤害事件发生,日本在收集战争结束时日军部队部署和武器配备情况的基础上,是可以向中国政府提出要求调查和回收化学武器的。此外,如果日本向中方提供有关信息,在较短的时间里处理大量遗留化学武器也是可能的。日本时事社说,基于以上两点,法院认定日本应对遗留化学武器伤害事件负责。 东京地方法院今年5月在审理一起同类案件时,虽然认定中方原告受到侵华日军配备并遗弃在中国境内的毒气弹的伤害,但以回收遗弃毒气弹工作十分困难为由驳回了他们的赔偿要求。 据中国有关方面调查,侵华日军在中国遗弃了200万枚化学炮弹,毒剂约100吨,这些化学武器仍在不断给中国人民造成伤害。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明确规定,遗弃国有处理遗弃化学武器的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