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救助者生活环境大变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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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30日07:53 华商晨报 | |
晨报讯(记者李丹)如果有人需要救助,那么救助站的生活环境将更加充满人文关怀,受助人员伙食定额人均每天不低于5元钱等诸多新规定将开始实施。 昨日,辽宁省《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已经下发,根据我省的地方特点,该通知对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进行了细化,沈阳市对此的有关细则也在酝酿之中。救助站拒绝这些行为受助人员提 受助人员携带危险品进站受助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要自觉接受安全检查,严禁携带危险品进入救助站。 受助人员昼出夜归受助人员待站接受救助期间,无特殊理由不得昼出夜归,对擅自离站的视同放弃救助。对个别不遵守规章制度,破坏救助设施、盗窃公私财物、无理取闹的受助人员,救助站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受助人员转卖车票受助人员不返回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原则上救助站不予资助交通费;而救助站提供给受助人的乘车凭证,受助人不得转卖、退票。 受助人员6个月内“二进宫”为了避免重复救助,细则严格规定了对同一个人同地的救助,在6个月内不得超过2次,每次救助时间不得超过10天。救助站禁做这些行为强制收容各救助站要秉着自愿受助原则,不得采取强制性收容手段;而对于自愿离站的受助人员,也不得加以限制。 有偿救助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从事生产劳动以自挣生活费及返家所需费用。 拒之门外对于主动来站里求助之人,经核实身份确属救助范围的,救助站不得将其拒之门外。 救助行为新变化 临时救助严把关按照规定,真正符合救助条件的只有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和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也不属于救助对象。 细则中还增加了临时救助,即对于因财物被偷、被抢,务工无着、探亲不遇等原因出现生活困难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只能予以临时救助,但救助站一定要弄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严格把握救助条件。 救助实行三管理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实行开放式管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实行监护式管理,其中,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送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受助人员男女分开管理。 先治疗后救助对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或危重病人,救助站要先将其送到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待病情得到控制符合入站条件后,再入站接受其他内容救助。 另外,救助站可针对痴呆傻人员、未成年人等特殊对象的情况,实施街头救助、街头帮教,劝导其进站救助。 救助内容五达标 食物卫生要达标,受助人员伙食定额原则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钱。 住处环境要达标,人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实行单床制,配有行李、洗漱用品、餐具、拖鞋等,并设有公共卫生间、浴池和室外活动场所。同时,救助管理站应配备电视机、洗衣机、餐桌椅、消毒柜、冰柜、厨房设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及药品、交通工具等。 站内发病应急要达标。要求各救助站站内都要有医治人员和配备一定的药品。 帮助与其亲属或者单位联系不耽误。 为无力支付交通费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凭证要及时。做好受救助者“身后事” 受助人员在受助期间死亡的,救助站要填写《死亡人员登记表》,并拍照建档。对身源不清的应向社会公告,公布期限为7天。 其中,属于正常死亡的,医疗、丧葬等费用由其亲属、所在单位或流出地政府负担;无法查明身源的由流入地财政负担。属于非正常死亡的,应及时报告上级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由公安司法部门作出鉴定,并协同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