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地方法院认定日本政府应对遗留中国化学武器伤害事件负责(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30日08:21 潇湘晨报 | |||
东京地方法院认定日本应对遗留中国化学武器伤害事件负责,判令日本政府赔偿1.9亿日元。 昨天是中日两国政府签署《中日联合声明》31周年纪念日,13名受侵华日军遗留化学武器伤害的中国公民要求赔偿案也于昨天下午在东京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国受害者胜诉。宣判结束后,中日律师团代表马上在芦沟桥抗日战争纪念馆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向中外媒体宣布了这一消息。 总赔偿额约1410万元人民币 由于在战后受到旧日军毒气武器伤害,13名中国公民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针对该诉讼,29日,东京地方法院作出判决,勒令日本政府支付大约1亿9000万日元(编者注:约合141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法庭审判长片山良广在宣读判决书时说,为防止遗留化学武器伤害事件发生,日本在收集战争结束时日军部队部署和武器配备情况的基础上,是可以向中国政府提出要求调查和回收化学武器的。此外,如果日本向中方提供有关信息,在较短的时间里处理大量遗留化学武器也是可能的。基于以上两点,法院认定日本应对遗留化学武器伤害事件负责。 首次确定日本政府的赔偿责任 关于伤害事故已过法律时效的说法,判决书指出,法庭不能同意配备和遗留毒气武器这一违反国际法的事实是正当行为,过了20年就不允许受害者行使要求赔偿的权利是违反正义和公平理念的。 东京地方法院认定原告提出的伤害事件有:1974年10月20日,3人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河里作业时受到毒气弹泄漏液体伤害,其中1人于1991年7月死亡,其余两人留下后遗症。1982年7月16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工地挖出的毒气罐被打开后,4人受到芥子气伤害,留下残疾。1995年8月29日,黑龙江省双城市道路工地上发现臭弹并爆炸,2人死亡,1人留下残疾。 据报道,围绕遗弃在中国的旧日军化学武器,确认日本政府的赔偿责任迄今为止尚属首次。 300多律师将阻日本政府上诉 在日本法院判决中国受害人胜诉的同时,日本中国人战争被害赔偿请求事件律师团的300多位律师也积极行动起来,尽一切努力做日本国会议员及日本政府的工作,使日本政府放弃上诉。 根据日本法律,日本政府有权在两星期内提起上诉。日本政府会不会上诉呢?日本中国人战争被害赔偿请求事件律师团副团长渡边春已律师认为,日本政府已陷入尴尬境地。这次审判结果让日本政府“输得面子扫地”,因此很可能提出上诉。但同时,日本政府已拿出1亿日元“慰问金”给“8·4事件”受害者。虽然中国人不能接受“慰问金”这个概念,但日本政府此举明显是理亏的表现。此次败诉如果提起上诉,无意是自己打自己的脸。 本报综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