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转发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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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30日08:44 黑龙江日报 | |
国办转发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 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教育部、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银监会、财政部、铁道部、国务院扶贫办、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优先资助农村家 经常性助学活动主要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适当兼顾其他困难学生。 按照这一意见,经常性助学活动捐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受援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和寄宿学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以及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学费等开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资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目前我国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有2000多万。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不因贫困而失学,近年来,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完善资助贫困学生的政策体系,加大对困难学生资助的力度与广度。制定具体可行政策确保“让孩子们都上学” 地方各级政府要抓紧安排助学专项资金,用好中央财政设立的中小学助学金。各级政府要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或设立助学项目提供便利条件,欢迎境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捐资助学贡献较大的个人或单位予以表彰。要动员全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常性助学活动。充分发挥各类基金会、“希望工程”“西部开发助学工程”“扶残助学活动”等社会公益项目在经常性助学活动中的作用。在全社会开展多种多样的“一对一”助学活动,鼓励学校、企业、社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新华社北京9月29日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