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武伤人日方首次赔偿(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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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30日08:48 金羊网-新快报 | |||
13名中国公民获赔1.9亿日元 据新华社电 东京地方法院昨日初次认定,日本政府在1972年日中恢复邦交正常化之后仍然在回收义务的履行上存在怠慢。围绕旧日军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伤人事件,确认日本政府的赔偿责任迄今为止尚属首次。 由于在战后受到旧日军毒气武器伤害,13名中国公民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昨日,东京地方法院作出判决,勒令日本政府向原告13人(其中生存者7人,代表3名死者的遗属6人)作出总额约为1.9亿日元(约合1410万人民币)的赔偿。 东京地方法院认定原告提出的伤害事件有:1974年10月20日,3人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河里作业时受到毒气弹泄漏液体伤害,其中1人于1991年7月死亡,其余两人留下后遗症。1982年7月16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工地挖出的毒气罐被打开后,4人受到芥子气伤害,留下残疾。1995年8月29日,黑龙江省双城市道路工地上发现臭弹并爆炸,2人死亡,1人留下残疾。 据中国有关方面调查,侵华日军在中国遗弃了200万枚化学炮弹,毒剂约100吨,这些化学武器仍在不断给中国人民造成伤害。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明确规定,遗弃国有处理遗弃化学武器的义务。 图:9月29日,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外,原告李臣(左一)和刘敏(左二)等在胜诉后接受媒体采访。新华社供图 (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