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放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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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30日08:5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据新华社北京讯(记者李柯勇)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就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发出补充通知,进一步放宽个人和企业享受此类政策的期限和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本月25日表示,通知延长了再就业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原来政策规定优惠期限最长截止到2005年底,现在明确,凡是2005年底之前符合优惠条件规定 通知将税收优惠政策放宽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只要他们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认定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可以享受每人每年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通知规定,其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原来的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的优惠政策。 截至目前,全国已经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累计达到37.6万多人,减免税收19.99亿元。 针对各地反映强烈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难问题,这位负责人强调,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决定采取措施,改进各项工作,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不打折扣。为此,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强对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领导,要认识到不及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并正确理解落实促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与扶持税源的辩证关系,决不能怕税收减收而打折扣。对因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影响完成税收计划的,国家税务总局将予核减税收计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