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聚焦:别对“模糊工资”抱幻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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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30日09:0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9月21日是一个星期天,北京市部分区、县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宣传日活动。在各活动现场,有数百名群众投诉违法用工情况,其中,一种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新现象———“模糊工资”,成为群众投诉的焦点。 原在一家旅行社工作的魏燕投诉说:年初,她到那家旅行社工作时,劳动合同上没有写明工资数额。单位说,效益好了就多发点,效益差了就可能少一点。魏燕当时想,单位里 刚开始上班,正赶上春节旅游旺季,旅行社效益不错。但魏燕忙活了一个月只拿到850元,与她想像中的工资收入相差太远。魏燕和几个女职工一起找经理,问:单位效益挺好的,为什么就给这么点工资?经理答:单位需要交一些保险费、保证金,过一段时间,资金周转过来就会多给她们发一点工资。以后受非典影响,旅行社业务大减,魏燕等人也没法儿找经理说涨工资的事了。 到了8月,非典疫情早已过去,旅游组团又出现了高峰,魏燕所在的旅行社业务特别繁忙,她对工资收入再次充满了幻想,但她的希望又落空了。 9月初,魏燕只拿到600元,比过去还少。她再也忍不住了,又跑去找经理。经理说,我们是民营企业,事先又没跟你许愿,哪有那么高的工资让你挣,不愿干可以走。魏燕一赌气辞工不干了。 据北京辛吉宇劳动保障咨询中心的专家邢新民介绍,魏燕遇到的是一种典型的“模糊工资”陷阱。 邢新民说,除了魏燕的事例,还有一些其他情况也应该引起求职者的注意。比如,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了工资数额,但也就是三四百元的政府规定最低工资。为了吸引人才,他们又注明一些附加条款,如年底发年终奖、发双薪等。可还没到年底时,单位就开始“找碴儿”,把你调到劳动强度大的岗位,或者无故训斥你一顿,让你蒙受不白之冤,迫使你“自愿离职”。这样用人单位既省了劳动合同违约金,又省了年终奖。许多着急找工作的求职者常因此吃亏上当。 邢新民还介绍说,近3年在全国不少大中城市,劳动争议案的增幅约在30%左右。其中,民营或私营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迅速上升,常在各类型企业中居于首位。这里有劳动法普及、政府劳动监察工作范围更广泛,投诉和立案增加等因素,也有劳动者“事先马虎,事后懊悔”的案例。 邢新民提醒求职者: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求职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如用人单位拒不写明劳动报酬,劳动者就应该认真地想一想:这个单位是否有欺诈的嫌疑。与其吃“后悔药”,不如事先慎重抉择,千万不要因急于找工作,就轻易放弃自己应有的权利。 那么,应该怎样防范“模糊工资”陷阱呢?劳动部门有关人士表示:首先,求职者必须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写清楚每月的工资数额及奖金等浮动薪酬的范围,绝不能签有空白项目的劳动合同。否则,最终吃亏的肯定是自己。其次,劳动合同签订后应由单位拿到政府的劳动管理机构鉴证盖章,遇有空白项目未填写,肯定要打回去重填。魏燕自己签完字就把劳动合同都交给单位了,没有按劳动合同条例规定自己保留一份,所以造成投诉无凭证,劳动部门去查证很困难。劳动部门前去查处时,如果用人单位在空白的项目填上虚假内容,因劳动者已签了字,也很难辨别真假。此外,劳动部门还提醒大家:最好在投诉前,先取得证据,如劳动合同、证人证言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