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失业保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参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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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30日09:1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孙覆海通讯员刘炜)在很多人的印象里,参加失业保险是大企业的事情,干个体的与此沾不上边儿。即将出台的《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将扩大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必须参加。 此前,山东关于企业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关条文主要是1999年颁布的《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里面提到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要参加失业保险 《规定》还对缴费比例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按应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它参保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要具备三个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同时还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作了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