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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台措施保民工权益 拖欠工资等问题望彻底解决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30日09:27 河南报业网

  昨天下午,针对人们一直关注的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称,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已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小型矿山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保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下称《通知》)。这个《通知》以非常具体的措施来保障民工权益,在国内尚属少见,将有可能彻底解决民工工资被拖欠、黑窑场非法用工、《劳动法》执行难等长期困扰劳动部门的难题,有利于我省建立起一个保障民工权益的长效管理机制。

  新密“5·18”石料场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省政府高度重视。此后,有关执法部门对全省砖瓦场、石料场、小金矿等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大排查,从中发现了不少侵害民工权益的问题。另一方面,每年年底民工采取诸如跳楼自杀等极端的方式讨要工资也引起了各级部门的反思。为此,省政府办公厅召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等部门出台了《通知》。

  第一关:

  联合执法把好“开办关”

  建筑、小型矿山企业是民工集中区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称,目前70%的民工侵权事件发生在建筑企业。《通知》首先从市场准入方面把住了这些企业的“开办关”。今后对使用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及小型矿山(包括砖瓦场、石料场、石灰场、小煤窑、小金矿等)企业依法规范管理,加强对建筑、小型矿山企业市场准入条件的审查。

  对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开采条件或越界越层等破坏性开采的矿山企业,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不予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严禁无资质的劳务队伍分包建设工程;严格企业安全资质和有关人员安全资格认证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前置审批条件办理建筑及小型矿山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取缔无照生产经营,并把是否存在侵害民工合法权益作为评判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指标。

  第二关:

  规范合同把好“用工关”

  劳动市场的供求不平衡、民工合同意识的普遍淡薄,导致目前大部分企业不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合同,劳动部门无法受理这些侵权案件,这一现象成为劳动纠纷得不到彻底解决、民工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卡”。《通知》结合《劳动法》在这一方面做出了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

  今后用人单位招用民工,应与被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等手续。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与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及支付时间等内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不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要责令限期改正;给民工权益造成损害的,要责令其进行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建筑、小型矿山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不得向招用的民工收取任何形式的风险抵押金或保证金。

  第三关:

  欠薪保障把好“支付关”

  “三角债”、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等问题一直是拖欠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为从源头上解决这个难题,在借鉴深圳、温州等沿海地区的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通知》规定,我省将要在建筑行业试行欠薪保障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民工讨要工资难题。

  《通知》称,对于一些建筑、小型矿山企业因分包、租赁经营而发生的承包方克扣或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由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垫付所克扣或拖欠的工资。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要依照规定把拖欠的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

  对欠薪现象比较突出的建筑行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凡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对其工程不予验收;凡施工单位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并吊销其建筑施工许可证和项目经理的建筑资质资格。对因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而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管部门不予办理年检和售楼手续。

  为保证以上这些措施能落实到位,我省今后将在民工较集中的建筑行业试行欠薪保障制度,由用人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交纳一定数量的欠薪保障金,由有关部门负责监管,专户储存,工程结束付清民工工资后退还。 第四关: 令行禁止把好“安全关”

  民工中电死亡、黑窑场摧残童工健康,从今年开始,劳动安全事故对社会的影响已经逐渐超过拖欠工资问题,成为又一侵害民工权益的焦点。针对这些问题,通知结合《劳动法》提出了许多详细的解决办法。

  今后,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不得安排16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工和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建筑施工、矿山等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估,取得安全生产条件许可。用人单位不得聘用或安排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及高危险作业;必须为民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要求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职业病防治设施,提供卫生、清洁的生产、生活环境,劳动场所及居住地应具备防火、防电、防尘、防潮、保暖等条件;用人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积极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有关部门的事故处理意见和受到损害的民工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得扣压民工的身份证及其他证件,严禁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民工劳动。对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拘禁、强迫劳动等严重侵害民工人身权益案件,公安机关要快侦快破,及时解救受害民工,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关:

  追究责任强化“监管关”

  依法保护民工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如果因为监管不严而造成民工权益损害事故,地方主要领导将被追究责任。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称,各级政府部门要从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加快城镇化进程的高度认识民工权益问题,特别是县、乡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建筑、小型矿山企业民工劳动用工的监督和管理。

  今后地方政府部门必须加强对建筑、小型矿山企业主的法制教育,督促其守法经营。对辖区内多次发生或长期存在的侵害民工权益的严重事件视而不见、长期失察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小型矿山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执法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向社会各界公布举报电话、办公地址,及时受理劳动合同纠纷和群众举报的案件。公安、环境、安全生产监管、卫生、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都要从自身职能出发,切实负起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要积极支持建筑及小型矿山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鼓励进城民工加入工会,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引导作用。

  权威意见

  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年年要工资却年年欠工资,如何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民工权益不被侵害,未雨绸缪把问题解决在前边?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处处长张荣瑞表示,切实加强建筑及小型矿山企业的用工管理,保护民工合法权益是一项长期工作,省政府下发这个通知,就是要建立一套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使民工权益问题从源头上有个规范的保障机制。

  另据透露,今年12月份到明年春节前,我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针对建筑、小型矿山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专项检查治理活动。检查方案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这种检查今后将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每年都要组织一到两次,以确保各项保护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新闻链接

  新密“包身工”事件

  今年5月,新密市白寨镇西腰村一非法采石场先用优厚的待遇把全国10多个省的30多名民工骗到工地,然后派打手对民工进行看管,强迫民工从事打炮眼、砸石头、拉石头等超负荷的劳动,不仅不给工资,连饭也不让吃饱,稍有不从就毒打。一位出逃民工报案后,这起恶性案件被新密警方侦破,37名受害民工5月17日被警方解救,7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逮捕,对此案负有一定责任的白寨镇及新密市的7名官员被免职。(大河报 本报记者 郭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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