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伙盗贼损坏变压器被重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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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30日10:02 中国电力新闻网 | |
本网讯 日前,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对二起以同乡为纽带,大肆盗窃电力设备的盗窃团伙 分别进行了公开宣判。安徽籍被告人孙华、纪道远、时李飞、纪金华和陕西籍被告人许武勇、 梁荣超、詹远波、汪建林、邱贤海、肖业勇等人,因结伙在我市及周边地区盗窃变压器内的 铜芯、铝芯,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分别被判处九年六个月、六年、四年不等的刑罚。这 些被告人中有多人同时又犯有盗窃罪,被数罪并罚。宣判之后,旁听群众均拍手称快。 2003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孙华、纪道远、时李飞、纪金华伙同他人在金坛市经济开 发区、金城镇、朱林镇、白塔镇、尧塘镇、水北镇,丹阳市皇塘镇、里庄镇范围内,时分时 合,采用盗窃变压器内铜芯的手段,破坏电力设备,共作案15起,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91100 余元。 2001年底至2002年7月间,被告人许武勇伙同被告人梁荣超、詹远波、汪建林、邱贤 海、肖业勇等人,在金坛市薛埠镇、镇江市丹徒区荣炳镇、句容市茅山镇范围内,采用盗窃 变压器内铜线圈、铝线圈的手段,破坏电力设备,共作案8起,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5600 余元。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 的行为。其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而“电力设备”是指用来发电、供变电的各 种公用设备。例如:大坝、闸门、发电机、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装置、高压输电线路等。 破坏这些机器设备,不仅会造成能源中断,影响工农业生产或者群众生活,而且可能引起爆 炸、水灾、电击事故,严重危害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正在使用中的电力 设备”是指已经交付使用,包括停机待用的电力设备。处于停电期间的电力设备,也应视为 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危险犯,不论采用任何手段,只要这种破坏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即可构成此罪,并不要求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 我国刑法第一百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又规定了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应该说,国家对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处罚还是比较重的。只要构成了本罪,量刑的起点就 是三年,最高还有死刑。但是,尽管国家制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仍有一些法盲为蝇头小利 铤而走险。金坛市人民法院审判的这二起案件就是如此。二起案件中的犯罪分子破坏大量的 变压器只是为了将变压器里的铜线和铝线卖了换钱,卖得的价值微不足道,但造成了变压器 的损坏,进而危及了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法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 惩罚犯罪,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了上述判决。(庄 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