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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级法院提示:民商事诉讼有16类风险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30日10:03 新华网

  为体现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的宗旨,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及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让当事人对民商事案件在审理、执行中的诉讼风险有所了解和预见,尽可能地避免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及应承担的风险提示如下:

  一、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1、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否则将要承担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风险。

  2、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将承担法院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并要承担一定诉讼费的风险。

  3、已起诉的案件如本院无管辖权的,会导致本院不予受理或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法律后果。

  4、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项,不享有诉讼权利的,将承担法院驳回起诉并承担一定诉讼费的风险。

  5、当事人应当依法有据地提出诉讼请求,不应夸大损失,任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支持及承担相应诉讼费用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的,会导致未请求部分得不到法院审理和判决的法律后果。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以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准许的风险。

  二、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

  7、除法律规定可以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特殊情况外,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申请保全及上诉,应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不按规定的时间和金额交纳诉讼费用的,要承担视为撤诉的法律后果或请求不予受理的风险。

  三、申请财产、证据保全中的风险8、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可能,或有毁损证据的可能,而未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将承担债权不能及时得到实现或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及风险。

  9、申请法院保全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法院要求提供担保的,应该提供担保,否则将承担不予证据保全的风险。

  10、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院决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供担保,拒不提供的,将承担法院不予财产保全的风险。

  11、当事人申请法院保全财产或证据,因其所提供的财产和证据出现错误而导致人民法院保全措施错误的,申请人将承担赔偿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风险责任。

  12、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而对方没有财产或财产已被转移的,会导致该财产保全不能实现并要承担财产保全费的风险,还会导致判决生效后法院无法进行强制执行的风险。

  四、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

  13、当事人起诉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且无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定事由的,当事人将承担败诉并自行负担全部诉讼费用的风险。

  五、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

  14、原告起诉或被告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及提出反诉,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如未能及时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支持其事实主张,将承担该主张不成立甚至败诉的风险。法律、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逾期提供证据及提供新的证据的风险

  15、证据应在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的举证期限内提交,期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在法庭上不予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16、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17、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18、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错误裁判案件。由此造成另一方当事人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应由提出新的证据的一方当事人负担。

  七、举证证明力的风险

  19、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特殊情况下,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证据系在境外形成的,应办理相关的证明手续(公证、认证),否则将承担该证据材料证明力弱或者无证明力的风险。

  20、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接受询问,否则将承担人民法院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风险。

  八、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风险21、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简易程序除外),并预交证人出庭作证所需的有关费用,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九、其他举证风险

  22、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证据后如果反悔,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承担法院直接予以确认的风险。

  23、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十、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

  24、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简易程序除外),并且属于法院可以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否则将承担法院不予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经法院调查仍然无法收集到相应的证据的,申请调查的当事人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交纳必要的调查取证诉讼费用,否则法院不予调查取证。

  十一、申请法院委托评估、鉴定的风险

  25、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评估、鉴定的,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否则将承担对该事实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6、申请法院委托评估、鉴定的一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评估、鉴定所需相关材料,致使案件事实无法通过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甚至败诉的法律后果。

  十二、开庭不按时到庭的风险

  27、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或不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或上诉人将承担视为撤回起诉的法律后果;被告或被上诉人将丧失为自己辩解的机会,并承担举证不能及法庭缺席审理判决的法律后果。

  十三、不遵守庭审纪律的风险28、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遵守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关于法庭纪律的规定,不得扰乱审判秩序,否则要承担被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者拘留的法律后果。

  十四、不及时行使提请二审和再审权利的风险

  29、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上诉状,逾期不提交的,丧失上诉权,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的,也可在二年内申请再审,逾期申请的,将丧失再审申请权。

  十五、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

  30、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将会导致审理中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和裁判文书使审理时间延长及诉讼中止,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

  十六、关于执行中的风险

  31、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裁判文书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的,将承担不予执行的风险。

  32、申请执行人应积极向法院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单和线索证据,否则将承担案件可能得不到执行和执行被中止的风险。

  33、被执行人在外地,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法院委托当地法院执行的,将承担案件执行时间较长,且执行费用较高甚至案件不能得到执行的风险。

  34、被执行人无财产或没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将承担财产权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还会导致法院中止执行的诉讼风险。

  35、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拖延或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能要承担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滞纳金、被罚款、拘留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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