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知识产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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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30日10:10 沈阳今报 | |
张涛 新东方败诉摧毁“窃书不算偷” 9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简称 E TS)、研究生入学管理委员会(简称GMAC)起诉北京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及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 如此说来,新东方的败诉的确有些“冤”,人家还不是为了满足中国学生的学习需要,迫不得已才这样做的。然而,在跨国侵权案中,不能因国籍不同而有所轻重,同时也不能因一些所谓的特殊情况而予以适当“照顾”。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够,企业和个人版权意识淡薄。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先后出台修订了《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并加入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可以说,这方面的法律体系已日趋健全完善。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人们对有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知识产权意识亟待增强。 作为中国外语教育的一面旗帜,新东方的做法颇有些民族英雄之感,但却忽视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存在。法治社会,一切以法律为依据,以规定为准绳,也不讲究特事特办。相信这次败诉增强了新东方学校的版权意识,在今后遇到类似情况时,一定会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而不是先用再说。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次败诉给新东方和我们都上了很好的一课。 刘显东 对希拉里说“不”是牛但不合法 9月26日《新快报》报道,美国前第一夫人,现任国会参议员希拉里·克林顿9月24日要求回收所有市面上售卖的她的自传《亲历历史》,因为这些中文译本在未经同意下删除了一些章节。但中国的出版社方面已表示,不会按照美方要求回收。 出版社同作者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出版社对作者作品的处理权需要得到作者同意,处理的结果应该得到作者认可,这应该是一个基本的常识。1992年的10月15日《伯尔尼公约》在中国生效,其中第六条有规定“不受作者财产权的影响,甚至在上述财产权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主张对其作品的著作者身份的权利,并享有反对对上述作品进行任何歪曲或割裂或有损于作者声誉的其他损害的权利”。这一条款很明确地表明,希拉里是有权要求出版社对其“未经过许可删除了一些章节”的行为作出弥补(比如收回书籍)。除非出版社一开始就同希拉里订立了可以自由处置的和约,显然,希拉里一般不会这样授权的(她如果作出这样的授权也就不会这样多此一举地要求出版社了)。 这就是说,出版希拉里自传《亲历历史》的出版社就可能违规,甚至可能面对国际官司。虽然中国的出版社可以不把美国前总统夫人当一回事,但是却绝不可以把国际公约不当一回事。这也是我们走向现代世界的一种应有的自我改良的诚恳心态。 我不知道希拉里将如何应对中国出版社说的“NO”,也许双方能够达成谅解,不花代价就把分歧很快化解,不过这对那些只知道按中国惯例行事的人应该是一个很好的借鉴:不要用巨额学费来给自己补上现代化之课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