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军遗弃化学武器受害人全面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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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30日11:17 法制日报 | |
日本政府被判赔偿13名中国原告1.998亿日元 本报驻东京记者华晓雷 “8年的努力,终于盼来了胜诉的今天”,面对众多媒体,58岁的李臣眼含热泪,激动的声音竟有些颤抖,在他怀中紧紧抱着的,是他师父肖庆武的遗像。 由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武器的受害者向日本政府提起的诉讼今天宣判,东京地方法院的片山良广法官作出了原告全面胜诉的判决,被告日本政府被判决支付13名原告总计1.998亿日元的赔款。 目前,由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武器受害者在日本提起的索赔诉讼共有两件,今天宣判的是1996年12月9日提起的诉讼,也称“第一次遗弃化学武器诉讼”。 本次诉讼涉及三个被害事件,即发生于1974年10月20日的“红旗09号”毒气事件,在松花江上进行河道疏浚的“红旗09号”作业船,挖出了遗弃在江底的一枚长50厘米、直径10厘米的毒气弹,三名船工肖庆武、刘振起、李臣在处理时吸入了泄漏的芥子气和路易氏剂混合的毒气,出现皮肤糜烂、肌肉萎缩、呼吸困难等症状,病情最重的肖庆武于1991年死亡,刘振起和李臣则留有严重的后遗症,两人和肖庆武的妻子是本案原告; 发生于1982年7月16日牡丹江光华街毒气事件,这里曾经是侵华日军的营地,事发当天在进行下水道施工时挖出了直径50厘米、高85厘米、重约100公斤的毒气桶,工人在用铁镐开桶时造成芥子气毒液喷出,邢世俊等4名工人被溅上毒液,出现结膜炎、皮肤糜烂等症状,现仍留有全身性功能障碍后遗症,4人全部是本案原告; 发生于1995年8月29日的周家镇东前村(黑龙江省)遗弃炮弹爆炸事件,村民筑路施工时在路旁田地里发现了一枚直径15厘米、重约35公斤的遗弃炮弹,在拆卸引信时炮弹突然爆炸,齐广越当场死亡,重伤的刘远国在18天后死亡,受伤的齐广春和两名死者的家属是本案的原告。 与今年5月15日对“第二次遗弃化学武器诉讼”的判决相类似,今天的判决对原告的被害事实、侵华日军制造并在中国使用化学武器以及战后隐瞒、销毁证据的事实也给予了全面认定。在是否适用《国家赔偿法》上,5月的判决认为“遗弃化学武器在中国境内,日本即使在战后委托中国进行回收和保管,但最终效果取决于中国政府的判断和行动,日本并不能有效地防止遗弃化学武器造成的受害”,以这样一种假设否定了日本在战后对遗弃化学武器的“不作为”负有赔偿责任。而今天的判决认为,遗弃化学武器和炮弹是旧日军有组织的行为,战后的长期置之不管也是国家行使权力的结果,对遗弃武器危险的存在、发生被害的可能性都应该有充分的认识,日本虽然不能在中国境内单独进行遗弃武器的回收和销毁,但可以通过积极向中国提供有关信息和技术,协助中国在更短的时间内完成对更多地点的遗弃武器的回收和销毁,特别是在1972年两国恢复邦交后,承担上述责任就有避免被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因此判定《国家赔偿法》适用于本案。 另外,被告方认为1972年签订的《中日联合声明》中有关于放弃赔偿权的条款,战争赔偿问题已就此解决,原告不再有索赔的权力。就此,判决指出,《中日联合声明》放弃的是对战争中受害的索赔权,本案中涉及被害事件全部发生于《中日联合声明》签署后,被告在签署该文件到事件发生时的不作为对造成原告受害负有赔偿责任,而且被告遗弃武器的行为在投降后仍持续了一段时间,因此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纳。 原告方对今天的判决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认为这是一个“有勇气的、人性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判决”,特别是其中关于时效问题的判决,将对其他战后民间索赔诉讼起到积极的影响。原告律师团今天发表声明,呼吁日本政府接受判决放弃上诉,以诚实的态度对原告履行谢罪、赔偿的法律义务,并以此为契机,全面解决已造成中国两千多人受害的遗弃化学武器问题,另据记者29日傍晚采访代表政府应诉的外务省得知,政府方面认为判决相当严厉,尚未决定是否上诉。 (本报东京9月29日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