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链”证住他 北京判了“零口供”受贿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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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30日13:33 新华网 | |
北京国际企业合作公司原副总经理刘文远被指控受贿,在法庭上没有任何供述。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在案的42.6万余元予以没收,责令其退赔43万余元。 据法庭调查,刘文远在担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财务部保险处处长期间,其单位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投保。刘文远利用职务便利,要求平安保险公司按照保费金额的2%向所谓的 庭审中,刘文远否认了指控的内容,并在法庭不作任何供述。 法院审理认为,刘文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案虽然没有刘文远的供述,但是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东和海船务服务有限公司有关人员的证言以及其他书证、物证等证据已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对刘文远定罪判处的证据充分、确实,故对其依法判刑。 宣判后,刘文远表示要上诉。(记者崔立伟 实习生王丹枫)新华网版权与免责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新华社和新华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②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新华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③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新华网联系。放大字体缩小字体(来源:法制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