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官的194万元从何而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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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1日01:20 大连晚报 | |
《山西天价买村官》后续报道买官的194万元从何而来一个小小村官究竟有多大的“含金量”,值得花194万元去“买”?候选人的巨额财富从何而来?花194万元当上村官后,会不会为收回“投入”而变本加厉掠夺村财产?而为当村官公开许诺并发给每个村民1800元,这到底算不算贿选?老窑头村民及当地政府对“天价买村官”一事究竟如何看待?近日赴山西河津市老窑头村,以期揭开王玉峰“194万元买村官”的真实内幕,却发现众说纷纭,迷雾重重……新闻回顾山西省河津市下化乡老窑头村,一个默默无闻的吕梁山区贫穷山村,前不 据了解,王玉峰并不富裕,甚至目前所住的房子都是王玉峰的父亲留下来的,已有百年以上历史的窑洞。可由于老窑头村的资源优势,才导致王玉峰竞选中敢于如此“大手笔”。地处吕梁山区的老窑头村煤炭资源储藏面积达27.9平方公里。随着近几年煤炭价格的节节攀高,煤炭就相当于“乌金”。 除地处老窑头村属于河津市所有的“老窑头村煤焦有限公司”外,老窑头村现有三个煤矿。一个为村委会所有,年产设计能力为9万吨,由前村委会主任史明泽承包,按该矿年产量和市场价格每吨150元左右计算,毛收入每年就达1300多万元,除去投入和每年上交村上的4万元,一年赚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也轻轻松松。如此算来,当上3年村委会主任,只要王玉峰真正能拿到煤矿的控制权,赚回几个194万元不成问题。而煤炭背后的利润,才是王玉峰和史明泽如竞拍般加价、花200万元仍不舍“村主任宝位”的真正用意。 老窑头村的另外两个煤矿,为私人所有。一个煤矿归村支书史吉堂和他人合股所有,另一个煤矿井口在邻村周家湾村,但手续仍然挂靠在老窑头村,矿主叫张徐海。有村民称,由于老窑头村的3个煤矿矿主之间有些矛盾,尤其是前村委会主任史明泽未能妥善平衡一些复杂的关系而导致不满。听说史吉堂和张徐海都很支持王玉峰。 事后王玉峰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100多万元是我自己的,还有几十万元是我借别人的。但史吉堂和张徐海没有给我钱。我有几辆车搞运输,一辆车一年赚几万块钱没问题。除了我自己的钱外,有许多钱是借的。我舅舅在山西省乡宁县(与河津市相邻)有个煤矿,支持了我3000吨煤,价值四五十万元吧!”王玉峰对记者说。 “新村委会上任后,史明泽原承包的村上煤矿,会不会变更合同、调高承包费甚至收回煤矿经营权?你会不会承包经营村上的煤矿?”记者问。“史明泽承包煤矿的合同是否变更,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商议决定。会不会变更,需要看市场条件变化了没有。”王玉峰沉吟了一下,只说了句:“今年市场煤价,比前几年高多了。”王玉峰:“我不承认是贿选” 据悉,山西省民政厅、运城地区及河津市、下化乡等多个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此事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有关材料已送至河津市纪检部门。记者到河津市民政局及河津市纪检委了解调查结果时,被两部门以调查比较复杂、结论需要上报山西省为由拒绝透露。 “我认为这不是贿选,一切都是按程序依照国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山西省、河津市有关选举规定进行的,程序是合法的、正当的。每个村民都得到了实惠,可以说是我们老窑头村的一大历史进步。”在河津市一家宾馆,老窑头村村支书、村选举委员会主任史吉堂对记者振振有词地说。 而王玉峰也称河津市纪检委找他谈话,说他在换届选举中公开承诺当选后给全体村民发钱不对,要他写检查。 王玉峰9月8日以《一个村委会主任的困惑》为题,对自己花194万元买来的村官“要被停职”颇为不服。他摆出了一大堆理由:“公开承诺发钱,是给全体村民发钱,我不承认这是贿选。要贿选,对象应该是有选举权的选民,而不是全体村民。发1300人的钱,只有760个选民,明知有600多人无选举权,我不也照样发钱吗?再说,我是选举成功后才发的钱。有些领导说我公开承诺发钱可能会影响选举结果,不合法,那么候选人在选举前给全体村民演讲时,公开承诺给村民办许多实事好事,也有诱惑力,也会影响选举结果,也应该属不合法的喽。” 王玉峰说:“有些人担心我发钱是‘投资做生意’,是要加倍回报的。这些看法是戴有色眼镜看我。我村的集体收入一年大约30多万元,是全下化乡收入最少的一个村,即使按村集体收入一分钱不花全归我计算,我投入的200万元,至少也需6年才能收回成本。更何况村里的各项开支每年就得近30多万元。同时,村上财务公审,定期公布账目。我能把村集体的钱轻易‘捞’回来吗?” 记者在老窑头村采访时,一些村民则对半年前的选举大战不愿多谈,似乎选举与他们关系不大。“谁当都一样,村民能从谁那儿得到实惠,就拥护谁。选举跟咱没多?蠊叵怠!?是否贿选说法不一 目前,我国《刑法》仅在第256条规定了“破坏选举罪”。该条款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这一规定只是保护公民依照宪法规定所享有的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而村民选举权利不在受保护之列。这也就是说,在村委会选举中,至少我国的刑法将对其束手无策,无法对其定罪量刑。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也都没有涉及到对村委会选举中的行政行为的相关规定。 1998年11月我国开始施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是目前惟一一部规范村委会选举的全国性法律。但该法只是在第15条以寥寥数语规定界定村民选举:“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条文释义》中对贿选所作的解释为:“以获取选票为目的,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选民、选举人或选举工作人员,使其违反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中舞弊,并对选举结果产生影响的行为。”对于在选举前直接给钱物进行贿选容易认定,但对于许愿等给予可期待利益等方式干扰选举的能否认定贿选,法律界争议很大。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贿选是候选人在竞选期间以不公开的方式直接给予部分选举人财物。公开向全体村民承诺,并且这种承诺不是法律所禁止的,按照“法无禁止即合法”的法律原则,不应认为是贿选。 也有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公开承诺对村民发钱是一种赤裸裸的金钱诱惑,其承诺恰好在选举最紧要的投票前,虽然方式有所变化,但其目的和实质应被认定为贿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