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 “十一”长假购物留心店堂告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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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1日08:17 新华网 | |
“十一”长假,消费者在购物、旅游时遇到了权益被侵害的事怎么办? 长假刚开始,商家便开始了紧锣密鼓的促销打折活动。法院的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要留心各商场的“店堂告示”。 商家广告中多有“买二赠一”“买十赠一”,还有一些不起眼的提醒:“最终解释权 房山法院民事庭佟淑庭长提醒,消费者进商场要看清其中的“店堂告示”。如果商家在店堂明确告知“处理品”或者说“因存在质量缺陷而打折”的,消费者要谨慎购买。如果最后产生纠纷,这些“店堂告示”就成了商家免责的依据。当然,如果经营者“店堂告示”的规定对消费者不合理,这种告示就是无效的。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要索取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并要详细阅读随商品附带的保修卡、产品说明书等相关附件,了解自身权利,对于商品质地、价格、购买日期等重要项目,应要求经营者明确标注。出现消费纠纷后,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消费者购物时要注意安全。购物存包时要索取存包凭证,如号牌、钥匙等,不要将包临时交他人保管,包括商场售货人员。因为依据法律规定,未交商场专门保管而丢失的物品,商场不承担责任,即使消费者将财物临时交售货人员看管,但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有保管协议,消费者的权益也很难得到保障。(记者/赵中鹏)(来源: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