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农民工子女城市就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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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1日11:07 南方日报 | |
帮助农民工子女城市就学 国务院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有关规定 北京消息 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教育部、中央编办、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农民工务工所在地政府 《意见》规定,农民工务工所在地政府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农民工务工所在地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 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减免有关费用,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要根据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制订分期收取费用的办法。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 农民工原籍政府 《意见》要求农民工原籍政府做到,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新华社供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