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客运实行市场准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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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1日14:33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昨日,市公用事业局正式颁布出台了《长沙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和《长沙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资质审查标准》,对从事公共汽车(含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索道等本市公共客运的经营资格实行市场准入制。公共汽车经营条件:拥有50台客运车辆 《规定》对从事公共汽车经营的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予以明确规定: 要有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实际经验,取得经营公共客运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50标台以上符合营运要求的客运车辆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所有车辆应先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牌照手续,并取得公共客运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健全的客运服务、车辆保修、行车安全等管理制度和合理、可行的营运方案;有相应的和经培训合格并取得公共客运主管部门核发的服务资格证的管理人员、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和维修人员;有符合线路营运要求的停车场地和配套设施;法律、法规和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出租车经营条件:拥有100辆以上车辆 《规定》对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予以明确规定:要取得公共客运部门核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100辆(含100辆)以上符合营运要求的客运车辆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且所有车辆有公共客运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规定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及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资质证书一年内有效 申请新设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的单位,须到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批手续。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当在收到资质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申请单位须持公共客运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一年,自核发之日起计算。 企业合并、分立应办理经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之日起15日内,持工商、税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证书的注销手续后,再重新申请经营资质。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等,应当在批准后15日内,向公共客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资质证书的变更手续。企业因故歇业的,应在歇业前3个月书面报告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自歇业之日起15日内,持工商、税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公共客运主管部门交还经营资质证书,重新营业时再申请领回。企业发生停业的,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报告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自停业之日起15日内,持工商、税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证书的注销手续。 资质证书缓审的企业不能参与线路招投标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的1个月前,依照《长沙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资质审查标准》,完成企业自我检查,写出自检报告,并将填写有经营资质审验项目完成情况的资质审验表、自检报告及有关材料、证明向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办理客运资质的审验手续。经营者在资质证书期满后,不办理客运资质的审验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延期办理审验手续的,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可以对其作无证经营处理。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的资质申报表、自检报告及有关材料、证明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依照审验标准进行审验。企业有下列情况的,予以缓审:未在规定期限内将经营资质审查项目完成情况及有关材料、证明报告公共客运主管部门的;一年内被行政处罚4次以上(包括4次)的;一年内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有责批评达两次以上的(考虑到各企业因车辆数而产生的差异,批评次数以50标台为基数,即每增加50标台,增加2次,依次类推,但最高不超过10次);经复审考核得分不满80分的。凡列入缓审的,当年内不得申请开辟其他线路和参加线路招投标。 资质审查出台新标准 《长沙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资质审查标准》主要分为营运车辆、停车场地、营运管理、票务管理、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等6个内容。具体标准为: 要求营运车辆整洁、设施完好;车辆性能、尾气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与标准;在规定的位置标明运价标准、线路名称、线路走向、经营者名称、车辆自编号和投诉电话号码;在规定位置放置车辆营运证件副本。 停车场要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配套设施,租赁场所停车的应具备签定8年以上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 营运管理要有健全的营运、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车辆维修保养制度;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营运时间、车辆运行间距、车辆载客限额营运;按照核准的运价标准收费;驾驶员、售票员遵守营运范围规范,在规定的站点上下客,用普通话准确报站,或正确使用电子设备报站;维护车厢内的乘客秩序,为老、幼、残、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车帮助;不得越线、越站营运,不得丢站、拒载、甩客等。 交通工具和站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统一的标志、标牌。义务承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抢险、救灾、紧急疏散等运送任务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票务管理,使用由公共客运主管部门会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或者认可的客运车票,车票面值与规定的营运收费标准一致;使用指定单位印制、发售的公交预售车票和公交电子乘车卡。 从业人员应当经过上岗培训,并参加统一考核合格后,按规定持证上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