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据新华社9月25日电 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程序应该怎样?撤销婚姻登记和补领婚姻证件的要求是什么?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25日发布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进一步明确规范婚姻登记工作。 暂行规范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收费标准要“上墙” 暂行规范规定,婚姻登记处应当有专门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场所应当宽敞、庄严、整洁,设有婚姻登记公告栏;有关内容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公开展示。 暂行规范还规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备有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文件,供婚姻当事人免费查阅,对外办公时间应当相对稳定。 同时,婚姻登记处有义务向需要查档的婚姻当事人出具相关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告知其档案存放地。 “十一”后结婚证这样填 根据暂行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婚证上“结婚证字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登记日期”应当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相应项目完全一致;结婚证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在“照片”栏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在照片与结婚证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钢印;登记机关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 不得非法购制婚姻证件 暂行规范规定,婚姻证件使用单位不得购买非上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证件。各级民政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有购买、使用非上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证件的,应当予以没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拨个号码让结婚更轻松 打个电话将让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不用再跑第二趟。民政部25日发布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婚姻登记处将开设语音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应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同时,婚姻登记处应当在门外醒目处悬挂婚姻登记处标识牌。 按照暂行规范的要求,语音电话咨询内容包括:办公时间、办公地点;管辖权限;申请结婚登记的条件、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申请离婚登记的条件、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和需要的证明材料等内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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