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相关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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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4日11:12 生活日报 | |
第一条 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贡献,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关心。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八条 农历九月九日(重阳节)为老人节。 第十六条 老年人持《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件,享受下列优待:(一)到医院就医优先。按照规定由国家、集体和单位承担的医疗费用优先支付。 (二)进入公园免购门票。(三)进入文化宫、俱乐部、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和体育健身场所,凡收取门票费的一律实行半价以上的优惠。(四)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五)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六)按照规定持证享受的其他优待。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