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温州苍南县的一些大毒枭竟然把经济活动中的“搭股经营”引入毒品犯罪,以高出一般民间利息近80倍的利益回报,吸引亲友集资,让他们以入股形式参与贩毒。 “闪电”破9·6大案 2003年9月6日,离温州公安局禁毒支队开展的禁毒专项整治———“闪电行动”收网之日还有4天,以温州苍南县为据点的一个特大贩毒团伙被温州市警方彻底摧毁。 6日晚8时许,团伙内负责运输的嫌疑犯温州苍南人陈可王被温州市禁毒支队抓获,当场从其旅行袋中搜出纯度达99.9%的25块精制海洛因共10公斤。随后,警方前往团伙中的两个关键人物———陈学安和谭小平姘居的住所进行围捕,同时在住所的草地上找到一个袋子,是两嫌疑人发觉后从保险柜里“扔掉”的25张存折和银行信用卡,共计余额502万元人民币,据交代,这些钱全为毒资。随后温州警方又抓获了涉案人员龙港人侯某。 “9·6”特大毒品运输、贩卖案是浙江省今年以来告破的最大一起毒品案。 但除了数量特别巨大以外,温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副支队长黄小中指出:“‘9·6’大案的另一大特点,是其‘搭股经营’的模式。” “搭股经营”贩卖毒品 在中国商品经济最活跃的温州地区,民间“搭股经营”从事合法的商业活动早已为常,但将这种模式引入毒品犯罪,除了团伙成员出资,还向社会集资,这种犯罪行为的“正常经济化”程度,恐怕全国也数苍南县“独树一帜”了。 温州禁毒支队办公室副主任陈成跑认为,贩毒团伙内部的资金不足是其采取集资办法的一个主要原因。以“9·6”案为例,团伙成员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但购进72公斤的精制海洛因需要成本达400多万,为了促成“大手笔”,他们四人就必须再分头拉拢他人入股。另据知情人士介绍,集资者和团伙成员都是信得过的可靠关系,基本上没有因为分赃而产生内讧的情况。 另一个需要集资贩毒的理由可能是,团伙“老大”们希望通过集资来稳固和紧密团伙成员。一般贩毒团伙的成员在内部都有组织货源、运输、出售等明确不同的分工,所处的角色地位也不同,温州苍南的一些团伙为了保证成员的“忠心”,一般不雇佣社会上的“马仔”,而是规定只有入股集资者才能参与团伙的“经营活动”,这与一般企业将股份分给员工,紧密内部关系的方法类似。
据《观察与思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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