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颁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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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5日07:16 杭州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0月4日电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0月3日颁布并开始实施《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4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说,《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有关承诺、规范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管理的重要举措,将对培育和促进我国汽车融资业务主体多元化、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专业化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并将在促进我国汽车 汽车金融公司是一种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并提供相关汽车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在国外已有近百年历史。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允许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市场开放对出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股东身份不作限制,对中外方股东一视同仁;《办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 《办法》对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提出必要的资质要求。其中,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出资人应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非金融企业其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经营业绩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 所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具有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办法》要求的章程;具有熟悉汽车融资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等其他条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