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车不一定只找银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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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5日09:42 南方都市报 | |
供车不一定只找银行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颁布实施,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准办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 据新华社北京10月4日电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0月3日颁布并开始实施《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昨天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说,汽车金融公司是我国新一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专门办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和其他相关金融业务,在国外已有近百年历史。这表明,中国已完全开放汽车消费信贷市场。 该负责人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允许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并从那时开始起草《办法》。银监会成立后,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国汽车金融市场发育的需要,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据该负责人介绍,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市场开放对出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股东身份不作限制,对中外方股东一视同仁;《办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该负责人指出,开办此类业务,将对完善服务,促进消费,适应汽车流通体系的发展,推动中国全面进入小康社会产生积极影响。《办法》对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和设立公司应具备的条件提出必要的资质要求。为配合《办法》的实施,《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于近日公布。 出资人主要条件 出资人应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1、企业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经营业绩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 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 设立公司主要条件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具有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办法》要求的章程。 具有熟悉汽车融资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等其他条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