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外孕致残 状告同居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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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7日00:19 时代商报 | |
恋爱期间与男友同居,因宫外孕造成伤残,男友却避而不见,温女士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男友赔偿。昨日,记者获悉,法院一审判决温女士与其男友各自承担50%的责任。据了解,因与男友同居造成宫外孕而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还属罕见事。据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介绍,1999年,家住外地的温女士在鞍山开饭店期间,与鞍山的刘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0年9月,温女士曾因怀孕而用药物流产。 2001年10月1日,温女士回乡不久发现再次怀孕,遂打电话想让刘某过去。可左等右等也不见刘某,温女士便来鞍山到刘某家中寻找,依然不见其踪影。之后,温女士独自到沈阳一医院,被确诊为宫外孕,住院治疗12天,共支付医疗费2000余元。后因病情恶化,接受另一种手术时又花去医药费3500余元。温女士认为刘某应该对此负一定责任,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鉴定,温女士已构成8级伤残。 近日立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温女士与刘某均已成年,应该有能力控制自己的行为,对于出现的意外伤害两人均有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刘某补偿温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生活补助费等合计32414.97元的50%,案件受理费双方各承担一半。王玉 主任记者 孙学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