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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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8日09:0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通讯员吴铎思记者肖玉保)《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修正案》国庆节前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改后的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并且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也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以下四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 原固定职工因前款第4项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加发不高于六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依据第1~2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依据第3~4项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规定》还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作年限。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一次性发给。本规定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终止或被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经济补偿金标准“封顶保底”。 此外,《规定》还在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中增加了“社会保险”内容,即用人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提供安全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