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谁有权“格杀不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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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8日19:32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李克杰 10月6日的一大早,在中兴路翠园街即将完工的某花园围墙四周贴满了“闯工地偷盗者先打后送处理严重格杀不论”的告示,引起了市民和工地民工的极大愤怒和不满(10月7日深圳《晶报》)。 随着民主社会的到来,民主、自由、平等、人权观念取代了这种“格杀不论”的生杀大权,使任何人都具有了平等的生命权和尊严权。在现代法治国家,任何人未经合法设立的法院审判并定罪,其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不受伤害,更严禁任意剥夺公民生命权。因此,即使一个公民作出了违法犯罪行为,他也有权接受法院审判,其他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对其适用法律,更不得进行处罚。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采取合法且有效的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的财产和权益,但这种保护措施必须以合法为前提。一个建筑企业决无擅自处理和惩罚有偷盗行为的任何公民,它对有偷盗行为的公民只能扭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任何非法殴打和伤害都是法律不允许的。 从这个事件中,我们不难看出,在一些公民的思想深处还缺乏足够的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观念,一些与法治精神相悖的“朴素情感”还有很大市场,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因为这样的“朴素情感”往往是走向违法犯罪的诱导因素,它使公民在不知不觉中违法或犯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