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马美菱报道
本报讯 为了进一步理顺城市规划管理的体系,本市拟将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分为五个层次。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编制单元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和高度、公共绿地、主要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等内容,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要求,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据介绍,本市拟将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分为以下五个层次,即全市总体 规划和中心城总体规划的制定;中心城分区规划,郊区区、县域总体规划,新城总体规划,国家级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制定;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郊区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级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市级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制定;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郊区中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市级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一般镇(乡)总体规划的制定;建设项目审批。
根据《修正案(草案)》,市规划局对建设项目的审批权主要集中在安全保密工程、军事工程;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建设控制范围;长江口、黄浦江两岸、苏州河两岸、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淀山湖风景区;全市性、系统性的市政建设工程;外环绿带、楔形公共绿地、建设敏感区、生态敏感区以及大型片林、涵养林、防护林等生态公益林;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等六项范围内。其他建设项目的审批,均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和城市规划技术规定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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