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遭遇意外状告旅行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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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9日09:20 每日新报 | |
张北 新报讯【记者张北】昨天上午,河东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了一起旅游索赔案。去年“十一”黄金周期间,原告在由被告某旅行社组织旅游过程中摔伤,至今没有痊愈,原告昨天将诉状递交法院,向旅行社索赔3万余元。 原告诉称,原告去年“十一”期间与被告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在交付1750元的旅游费用后,由被告组织前往南方六日游。旅游中,被告组织游客前往某超市购物,旅游车停放在超市左侧小巷内距水平面两米多高的坡道上,车门距坡道边仅三十多厘米距离,地势非常危险。当时巷内没有路灯,旅游车也没有打开车灯,游客摸黑上车时,一位游客一脚踏空,从坡上摔下去时顺势将排在后面毫无准备的原告带倒,致使原告身体呈水平状摔倒在距坡道两米以下的水泥地面和铸铁井盖上受伤,原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医疗费、食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在内共计31600元的损失。 被告旅行社负责人表示,去超市购物是旅行社应游客的要求额外安排的,况且原告摔伤是由另外一名游客造成的,旅行社对此理应不承担责任,原告只能向造成原告摔伤的那名游客进行索赔。旅行社虽然为游客上过责任险,但因事故责任不在旅行社,保险公司也不能对原告进行赔偿。 | |